江苏省沿海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06-10-24 23:53浏览次数:
任晓鸣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院
  沿海开发是江苏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经济战略部署。为了配合《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省环保部门正在抓紧组织编制《江苏省沿海开发环境保护规划》。在该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通过实地勘察和调查研究,发现沿海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沿海开发战略实施的重要因素。
  1、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沿海地区的河流均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40%的入海河流水质处于V类或劣于V类,满足Ⅲ类水质的仅占10%;近海海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部分海域水质污染已经相当严重;部分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严重,南通市已经成为我省酸雨中心;沿海自然生态功能正在遭到破坏,围垦、酸沉降等原因造成沿海部分湿地的生态功能明显下降,海州湾、辐射沙洲以及长江口北支等地区的营养盐污染较为严重,并受到一定程度的重金属污染。
  2、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一些地区领导片面地认为,沿海开发最大的优势就是有环境容量,因此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成为沿海地区招商引资的重点。据调查,目前我省沿海布设有省级以上开发区11个(连云港3个、盐城2个、南通6个,2个为国家级、9个为省级),申报中的开发区21个,规划面积合计620.16km2,已开发面积合计208.94km2。另外还有中小规模工业集中区近百个。这些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绝大部分都是化工园区,化工产业已成为响水、滨海、灌南等地区的“命脉”产业。同时,广东、浙江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以及我省苏南地区的部分重污染企业正在向沿海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虽然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仍有部分地区擅自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为沿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祸根”。
  3、环保投入不足,欠账较多。沿海城市(镇)、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集中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明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率相对较低,企业污染治理投资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环保欠账较多。按照我省沿海开发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沿海地区生产总值预期达到4000亿元,比2004年增长79%;到2015年达到6800亿元,比2004年增长200%,城市化水平将由2004年的40%提高到53%左右,城镇人口将增加210万人左右。如果不重视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我省沿海地区将很难承载这样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
  4、重点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难度较大。我省沿海地区是全省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同时也是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湿地相对密集,生态环境需要重点加以保护的重要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按照《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沿海地区将形成“一轴六点多快”的开发格局,尤其是在沿海岸带开发中,既要加快建设6个临港产业集中区,又要保护好海洋渔业区、盐田区、海洋保护区和旅游区环境不受污染;既要着力培育和发展化工、造船、林纸等污染较高行业,又要利用滩涂和浅海大力发展海水增养殖业,建设贝类、鱼类、虾蟹藻类增养殖区,还要注重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等,统筹开发与保护的难度非常大。
  5、航运污染控制依然薄弱。沿海地区44%的石油类污染排放量来自港口、船舶、码头等交通设施或工具。部分港口、码头建设不规范,没有配套建设污水、废油、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装置。同时,对船舶排污的日常监管还不到位,造成部分河流和局部海域石油类污染不断加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1、严格落实“环保优先”的方针,实施保护式开发。根据沿海地区的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容量,明确划出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红线”,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合理的产业布局。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洪水调蓄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生态产业区内需要特别保护的红线区,其中包括25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8个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在禁止开发区域内要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破坏活动,特别是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已经存在的工矿企业必须搬迁;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道路;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组织重建与恢复,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重要渔业水域、地质及古生物遗迹、海岸带防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以及洪水调蓄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生态产业区内的黄线区域。该区域可以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发展高效农业,推进生态工业、引导生态旅游、倡导可持续消费,促进区域生态功能的改善和提高。
  2、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门槛,合理承接经济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同时,大力推进污染集中控制,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向各类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实施污染物的集中控制、集中处理,避免污染“分散开花”。
  3、优先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热、供气,实施重点污染源的搬迁工程,禁止在城市上风向建设有大量废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施城镇内河的生态修复,通过调水、清淤和河岸陆域整治等工程措施,提高城市河道的自净能力,做到面清、岸洁、有绿,为沿海地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4、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切实加强通榆河、蔷薇河等沿海地区重要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提高水质安全的保障能力。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一级保护区内的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水质有影响的活动,从严控制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开发和建设活动。综合整治达不到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源地,严格控制有机毒物污染,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标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体系,做好城镇备用水源的建设和储备。
  5、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并将该计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沿海各地环保“十一五”规划;抓紧开展沿海地区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和海洋环境容量研究,加大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力度,严格控制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加强海岸工程和船舶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建设沿海港口、码头的污水、废油、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装置;加大沿海滩涂生态亚区、近海海域生态亚区的保护力度,保护沿海湿地资源,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和涵养工程,确保沿海地区的生态功能保持在可承受范围内。
  6、严格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加强化工行业工艺尾气的治理和监控,加快LNG燃气电厂建设,重点推进如东、连云港、滨海等燃气电厂项目;积极发展核电,尽快启动实施田湾核电站二期工程;积极推进风力发电项目,重点在如东、东台、大丰等地建设风力发电场,控制酸雨和工艺尾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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