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一五”与“十五”考核指标对比

发布时间:2006-10-26 23:53浏览次数:
金浩波
 
  2006年3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这项指标体系,是在“十五”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对现行指标作出了较大幅度地调整,考核要求有了新的提高,指标由原来的28项调整为30项,删除了原有的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和城市气化率等3项指标,另增加了两项参考指标。调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由原来的全国前10名或全省前3名调整为全省前5名。(2)由原来的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调整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卫生城市不作为基本条件,由原来的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的考核要求调整为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城市和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请国家卫生城市。(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由原来的>1.5%调整为≥1.7%。
  2、社会经济指标
  (1)将原来人均GDP大于1万元和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两项指标合并为一项指标,即人均GDP大于1.5万元和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将原来考核的人口出生率小于国家计划指标调整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3)新增加了万元GDP主要污染物(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来逐年下降的考核要求。
  3、环境质量指标
  环境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由原来的大于全年天数的80%提高到≥85%。
  4、环境建设指标
  (1)原来的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大于5%调整为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该指标内涵无实质性变化,要求从5%以上提高到了10%及以上。(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70%调整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增加了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的内容。(3)由原来的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大于95%调整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负荷占85%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废气,废水)80%。(4)、由原来的城市气化率大于90%调整为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清洁能源包括: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 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5)新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6)将原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一项指标调整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和危险废物处置率100%两项指标。
  5、环境管理指标
  (1)新增了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的相关内容。(2)新增了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这项指标。(3)新增了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的相关内容。(4)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和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分别由原来的大于80%提高到了大于85%。
  6、新增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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