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06-12-25 00:00浏览次数:
 
  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市建设进程,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财政部门应将上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划部门对未经环评的规划不予组织审查,不予上报审批。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银行不予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属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管理部门不予确认。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化工、印染、冶金、造纸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费用)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化工项目在园区外建设。从2007年起,对园区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工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规模、建设地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化工项目,坚决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3、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2007年底前,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化工企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依法责令关停;治污不达标的化工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治理达标后方可正常生产。2008年底前,分散的化工企业、有发展前景的现有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淘汰所有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产2万吨以下黄板纸、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2010年底前,强制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
  4、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月1日起,化工行业严格执行《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06)的要求。到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要全部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670-2004)。酿造等行业严格执行省即将出台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辖区内化工、印染、酿造等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工作,及时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名单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5、编制并实施《淮安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
  6、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认证工作。制定鼓励政策,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认证工作。2008年底前,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总量超过限额的企业,实施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达到100%。
  7、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30%以上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三、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8、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实行总量控制。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1.1%,控制在4.1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6.1%,控制在5.13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2.73万吨。上述目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管理,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评价体系、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企业由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十一五”期间,各县必须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所有开发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
  9、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及超过水、气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限期达到控制指标。
  10、大力实施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烟尘整治。市政府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出台相关文件,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的烟尘整治。
  11、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力度。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2006年底前完成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划分,完成市区古黄河南岸生活污水排放口截污工程,严禁城市生活污水排入古黄河;2007年上半年完成城南水厂取水口搬迁工程; 2007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企业的拆除和搬迁工作,对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进行整顿,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对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影响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搬迁;加速拆除二河、古黄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所有码头;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审批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淮政发〔2006〕68号)有关规定,对于违反通告要求的,环保、水利、卫生、建设、海事、公安等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强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1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水、土地、森林、矿产等各种资源的保护,规范征收相关的资源费。对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限制开发区域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护,促进自然生态恢复。不断提高受保护地区面积和退化土地恢复率。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
  13、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认真实施《淮安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积极构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服务业、生态资源保障和生态人居环境"五大生态体系。继续开展“三创建”工作,建成一批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实施“绿色淮安”工程,到2010年,市区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平方米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2%。发展特色生态农业,大力开展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每年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30万亩,到2010年,全市耕地基本建成无公害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五、加大财政和物价对环保的支持力度
  14、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政策,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按省统一要求,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上交财政,作为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及其运行管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市(县、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00元/吨以上。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15、支持电厂脱硫,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鼓励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利用垃圾、风力、秸秆、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电力”。
  16、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把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7、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及其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8、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预案、装备配置、应急物资贮备、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7年,建立市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各县(区)应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组织指挥系统,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19、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建设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环境监测实验楼工程,抓紧实施“十一五”全市大气、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工程。2007年底,各县(区)建成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断面要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抓紧筹建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开展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调查及污染防治,为饮水安全和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20、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理顺市与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环保管理体制。尽快组建市、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机构,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强化各县(区)已分片设立的环境管理机构,把基层环保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七、加强领导、完善考核
  21、健全环保工作体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的制度,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部门、地区的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2、强化环保政绩与目标考核管理。依据《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把主要环保指标纳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完善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在各类评先创优活动中,坚决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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