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07-02098 | 组配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07-11-05 00:00:00 |
名 称: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件编号:苏价费[2007]365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36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稳态工况法检测的范围及对象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7]63号文件及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等有关规定,我省将分地区、分阶段采用稳态工况法。第一阶段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南京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苏州市区、江阴市执行;第二阶段于2007年12月31日起在徐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及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所辖县(市)执行;第三阶段于2008年7月1日起在其他地区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DB32/966-2006规定范围,按照GB18285-2005中附录B的要求 ,对在用轻型汽油车的尾气,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中型、重型汽油车和所有柴油车的尾气检测,暂不采用工况法检测,可以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双怠速法和不透光烟度法。
二、收费标准
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检测机构,在同一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多个属于不同法人注册的机动车检测场站开展社会化检测尾气服务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开展稳态工况法、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的地区,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采用稳态工况法对轻型汽油车尾气进行检测的,委托省辖市价格部门在不超过65元/车次的规定范围内,参考各类检测机构的社会平均检测成本,制定具体试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试行。对出租汽车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收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2、采用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中、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的,委托省辖市价格部门依据社会平均检测成本,在不突破20元/次的前提下,制定收费试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试行。
以上试行标准,试行期 一年。试行期间,原省定的机动车全项性能检测收费中涉及相关尾气检测项目标准停止执行,并应从总费用中按照每车次汽油车不低于8元,柴油车不低于12元相应扣减机动车尾气检测费。严禁未提供检测服务的部门、单位,收取检测费。
3、仍采用怠速法、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的收费,应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汽油车8元/ 车次、柴油车12元/ 车次。
三、相关要求
1、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体系必须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施设备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获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资格。
2、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周期和检验合格期限内不重复检验的规定。对营运载客的轻型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非营运的在用轻型汽车每年检验1次。按规定需要检测尾气的机动车,由车主自愿选择检测机构;对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稳态工况法检测尾气合格的机动车,任何检测单位不得再强制重复检测并收费。
3、尚未按照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的规定时间、要求,开展稳态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的地区,任何部门或检测单位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车主,接受稳态工况法检测尾气并收费。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包括免予检测尾气)。因此,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机动车车主,到指定的检测机构接受尾气检测和支付相关费用。
5、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或省标准检测尾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包括在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及其他影响整车污染物排放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等),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费用由车主负担;复检不合格的,其维修费用和再次检测费用由维修企业负担,维修企业不得将这类费用转嫁给车主。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省有关机动车尾气检测及其收费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检测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患于未然。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以便从根本上杜绝对机动车尾气重复检测、收费的问题。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公安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