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 “回头看”、“向前走”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浏览次数: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 “回头看”、“向前走”

———全省119个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情况验收综述

● 何春银 朱 蓓

  2005年初,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省政府印发了《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13个省辖市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2006年7月,国家总局首次在我省召开的“全国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会”,肯定并推广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全省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坚持合理规划饮用水源地布局,规范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狠抓饮用水源地综合治理,取缔影响饮用水源的排污口,调整或关闭不达标的取水口,推进区域供水,突出解决了一批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两年取缔关闭了208个不合格、不规范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从2594个下降到2386个,目前全省现有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19个;一万吨以下一千吨以上481个,一千吨以下1786个;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企业数量从898家下降到528家,其中一级保护区内企业数量从130家下降为14家,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数量从442家下降为277家,准保护区内企业数量从326家下降为237家;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从369座下降为174座,畜禽养殖场数量从32个下降为5个,垃圾堆放场数量从37个下降为4个,仅有围网养殖面积从19981.58亩上升到44454.2亩(主要原因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扩大)。全省挂牌督办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企业76家,查处涉及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排污企业1191家(次),整治各类排污船只2848条,否决了涉嫌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拟建项目262个。
  二、全省119个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通过验收,工业、生活排污口全部取缔
  根据省环委会《2006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阶段性考核验收办法》(苏环委[2006]23号),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12日至18日组织对全省119个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采取“以片分组、交叉验收”的方法,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组,分别验收苏北、苏南、苏中地区,“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时间”同时进行。验收前,在泰州市三水厂长江水源地保护区(500米验收标准)和姜堰市二水厂水源地保护区(100米验收标准)现场统一了验收标准。
  验收工作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馈”的程序,以“重点验收与抽查验收”相结合。对《关于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苏环委[2006]20号)、《关于加快完成2006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函》(苏环委[2006]24-31号)中涉及的1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检查验收,其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抽查验收,每个省辖市检查验收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不少于4个。
  整个验收工作,共验收13个省辖省52个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占119个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数的44%。综合验收情况得出三条结论:第一、全省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全部取缔;第二、全省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审批、保护区分级划定和立标工作基本完成;第三、全省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尚有10个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排污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承诺,通过搬迁项目、调整水源地功能、延伸取水口头部等方式,逐步解决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1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别是:南京上元门水厂水源地、南京城北水厂水源地、南京浦口自来水厂水源地、南化公司自备水厂一水源、无锡江阴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水厂水源地、扬州仪征港仪供水公司水厂水源地(仪征化纤水厂)、扬州高邮港邮水厂水源地、淮安涟水县水厂水源地、镇江黄岗水源地、泰州靖江自来水源地。
  三、今年全部取缔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
  对119个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核查,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制定2007年整治到位的计划;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大江大河及沿海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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