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12-09 00:00浏览次数:

关于当前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

●  省环保厅

各市、县(市)环保局,省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国内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经济增长放缓趋势明显,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资本市场持续波动和低迷。全省环保系统要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发挥环保职能作用,在为百姓创造更好环境质量的同时,着力为发展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当前一个时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项目扶持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在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属于产业鼓励类的重点项目建设。对其中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人民币以上,特别是高新技术、服务业类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平衡排污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环保厅实施“点供”,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扩大县级管理权限。认真贯彻落实今年8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精神,确保污染减排指标下达、排污申报登记等环保重点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由省直接对县进行管理;加快落实环境管理权限调整工作,将化工等11类污染严重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部分服务业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6个方面的省级审批权下放至县。省辖市环保部门也要按照“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抓紧下放一批管理权限。
  三、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建设项目环评会审制度,省环保厅每周召开一次集中审查会议,及时批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原则上压缩到法定时间的50%以内;对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制订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管理细则,根据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实际情况,试行分阶段竣工验收制度,缩短竣工验收周期。
  四、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环保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和程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环境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对存在偷排直排、未批先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查明原因,督促和帮助其做好整改工作;对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要及时验收,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费缓缴手续。
  五、加强企业服务工作。全面推行企业环保联络员制度,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定期派员上门了解辖区重点企业的环保需求,做好跟踪服务。主动做好企业上市辅导期的环保指导工作,帮助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因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银行信贷制约后积极整改到位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及时向银行反馈信息,为其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加大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及时发布治污实用技术导则,为企业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管,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环评监测收费必须纳入环评总费用中,不得重复收取。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每年预算安排的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80%以上,用于支持企业提标改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指导企业积极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争取更多的环保投入。加快资金申请项目审查进度,对材料齐全、技术可行的项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并配合财政部门尽快下达到企业和有关单位。
  七、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把发展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入环境监测、环保咨询、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等领域,加快培育和规范环保中介市场,到2009年,力争全省拥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达150家。帮助环保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环保工程技术中心,提高产品和技术研发能力。定期公布重大环保项目的设备和技术需求信息,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等环保项目建设,鼓励使用本省企业自主创新产品。
  八、强化基层工作指导。省市环保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把《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省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苏环信〔2008〕34号)落实到位,认真执行环境信访目标管理、领导信访接待和下访、信访定期排查和分析、重大信访案件听证以及信访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省环保厅领导每月安排一次下访活动,现场接待,现场办公,推动解决影响群众健康、企业发展和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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