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年分离1000吨氯化稀土及500吨南方型中钇富铕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网上公示
发布时间:2008-02-25 00:00浏览次数: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年分离1000吨氯化稀土及500吨南方型中钇富铕矿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2.建设地点:阜宁县陈良镇苏港村阜建路1号
3.生产规模:年分离北方氯化稀土1000吨,年分离南方型中钇富铕氧化稀土500吨
4、技术改造内容:生产萃取工艺中使用石灰(氧化钙)代替液氨作为皂化剂,其它工艺未改变
(二)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概述
该项目为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目前工艺改造已完成,各项生产装置和环保装置都已正常运行,现状监测对该企业技术改造后排污状况进行监测,监测期间南方生产线生产工况78.3%,北方生产线生产工况81.4%。
1.放射性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
厂区部分区域(渣库、酸溶车间、中和渣池)g辐射吸收剂量率水平高于天然本底水平,厂区其它区域g辐射吸收剂量率在天然本底水平以内涨落,厂区周围g辐射吸收剂量率水平在江苏天然本底水平以内。在该公司工作人员及厂区周边公众吸收剂量小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准则》(GB18871-2002)中项目管理目标限值。
处理后的废水中的总a、总b测量结果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1.0Bq/L和10Bq/L的排放标准;中心河三个断面(对照、控制、消减)环境水、厂区地下水中总a、总b测量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中0.1Bq/L和1Bq/L的标准。
中心河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底泥、厂东50m农田土壤、厂南50m农田土壤、厂北50m农田土壤中U-238、Ra-226、Th-232、K-40含量在江苏省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水平范围内涨落。
2.非放射性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
HCl、NOx无组织排放,工厂上、下风向及厂区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窑炉SO2、烟尘监测结果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7-1996)排放标准;锅炉烟尘监测结果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标准,SO2排放监测结果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标准。
排放废水中氨氮、石油类、COD和总磷测量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厂南、厂西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7-1990)Ⅰ类标准限值,厂东、厂北界噪声略有超标,厂东界为中心河和阜建路,厂北界外小河,所以不存在扰民现象。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厂内排水系统采用清污分流体制,厂区雨水收集管网收集的雨水为清净下水,直接排放到中心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入厂区的污水处理站,经氨氮吹脱,中和,化学沉淀和物理吸附,碳砂过滤处理后排入厂区东侧中心河。
公司建有4孔窑炉、2台锅炉(1台闲置)。4孔窑炉烟气直接排放,烟囱高度18m;锅炉采用的是XZD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0%;公司计划对集中的2台窑炉,2台锅炉烟囱合并成1个烟囱,加装脱硫、除尘装置,使烟尘、SO2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标准。
南方矿分离生产线在酸溶车间建有一套盐酸雾吸收装置,系统吸收效率达90%。北方矿分离生产线建设有一个硝酸盐沉淀车间,配套建设了一套硝酸雾吸收塔,吸收效果达到99%,吸收液回收利用于该车间的溶解沉淀。
该公司主要噪声源为萃取车间的搅拌机、输送泵电机等,对环境影响小,无需特别的治理措施。
放射性废渣的处置,公司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有关要求将射性废渣放置在112m2渣库暂存,最终运回稀土原产地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基本合理,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清洁的生产工艺,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项目技改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通过电话、e-mail及写信的方式联系,时间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日内
环评单位: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三楼I座
联系人:吴小平
联系电话:025-86291102(工作日:9:00-17:00)
传 真:025-86291103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项目附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附近的农村住户,主要事项包括您对该项目建设与否所持的态度和原因、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种建议和要求以及对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有何建议和要求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填写公众参与表
2.网上公示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环评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联系方式见本公示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