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09-08-07 00:00浏览次数: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正式发布了《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首次提出将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并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尾气的检测与治理方法。
  《条例》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5月27日批准,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李英才介绍说:“西安市制定《条例》是形势所迫、管理所需、百姓所求。”据悉,西安市已于2005年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做出了规定,但规定并不具体全面。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的监督管理,西安市在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条例》。
  据西安市环保部门测算,2008年,西安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约为41.98万吨,其中一氧化碳32.49万吨、氮氧化物4.28万吨,较两年前排放总量增长了6.10万吨。而随着西安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3.3%的增长率增加,到2010年,西安市机动车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超过45万吨,机动车排气污染引发的城市空气污染直接影响到西安市的创模。
  《条例》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本市执行的国家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公安部门据此目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未列入目录的本地机动车则不得注册登记,外地在用机动车则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规定全市在用机动车将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由市政府根据西安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制作核发,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上述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将由环保部门予以收缴,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西安市之前对在用机动车的检测与治理一直未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尾气检测管理混乱,市民不知如何检测、到哪里检测。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检测和治理均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受环保部门委托的单位承担。除了定期检测之外,环保部门还可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测。检测不合格的要强制进行维护并复检,逾期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为了确保检测和治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治理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要求。如检测、治理单位违反《条例》,可分别处以3万元以下和两万元以下罚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