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09-09-01 21:56浏览次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办理对象
将固体废物转移到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以外进贮存、处置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受理和审批意见。
四、申请条件
(一)废物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贮存、处置条件,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针对转移过程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移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移出单位填写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申请材料必须如实、规范填写,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公章,注明编制日期。
六、办理流程
(一)移出单位书面申请;
(二)移出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初审同意;
(三)江苏省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受理、技术审查;
(四)江苏省环保厅发函向接受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接受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复江苏省环保厅;
(六)答复产生地市级环保部门。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收到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函告移出地环保部门。
八、《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