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龙生在贯彻实施《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9-09-01 21:50浏览次数:

朱龙生在贯彻实施《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  朱龙生 (省人大常委会)

  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省人大环资委和省环保厅今天在这里举办宣传贯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座谈会,很及时,也很必要。贯彻实施太湖条例是我省环境保护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不仅对太湖地区“科学治太、依法治太、铁腕治太”十分迫切,对建设生态省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天的会议上,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将就宣传、贯彻和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动员部署。这里,我先结合对实施条例的认识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重要意义
  太湖是江苏的一颗明珠。多年来,由于承载过多的污染而失去昔日的光彩,被列为国家“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湖泊之一。去年,太湖蓝藻暴发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发生后,我省迅速启动立法程序,对原来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省人大环资委与法工委组成立法调研组赴苏州、无锡等地进行调研,征询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多次在南京召开立法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一条例根据我省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阶段、新特征和新要求,把解决当前太湖水污染防治关键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不仅吸收了我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经验,还参照了国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修订的《条例》具有三个鲜明的特色:第一,有明确的目标。把“促进太湖水质的根本好转”作为实施目标,这在国内外大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中还是首创,充分表明我省党和人民治理太湖污染的决心和信心,并动员组织全社会进行防治,为太湖水污染防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有严格的责任。以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实行跨行政区域水质交接责任制和经济补偿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三,有切实的措施。将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以及治理蓝藻作为防治的重点对象,采取了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对太湖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也是本条例的一大特色。当前,宣传、贯彻和实施太湖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我省太湖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国际化起步早,发展快,一些地区人均GDP超过了七千美元,进入了工业化后期,然而资源和环境约束也成为这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这一实际,《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先规划、后建设,先环评、后立项”的原则,要求在太湖流域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变过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张皮”为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努力把我省太湖地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示范区和先导区。
  二是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条例》对保护和修复太湖流域自然地貌提出明确要求,着眼于太湖自然生态的整体保护,将过去老条例中单一的化学性污染防治变为多项的化学性、物理性与生物性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新条例规定,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对山体、林木、水生生物等都要进行保护,并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生态修复,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湖、还林、还湿地,建设生态保护带,维护太湖生态安全。从而把遵循经济规律与尊重自然规律结合起来,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是有利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条例》把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作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根本任务。要求关闭、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重污染企业。同时,对太湖流域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及区域限批等新制度,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从总体上削减污染物排放,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这是我们贯彻实施太湖条例的核心内容,没有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就没有太湖水环境的根本好转。
  四是有利于强化环保法制权威。针对长期存在的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执法难、手段软、处罚轻”等问题,《条例》要求对太湖流域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加大了违法处罚的力度,同时赋予执法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封堵和拆除排污口等现场处置的权力和刚性手段,增强了环保法律的威慑力,为“铁腕治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环境权益。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条例》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太湖水环境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新修订的太湖条例总结了我省太湖流域各地多年来水污染防治的经验教训,反映了太湖地区人民群众对治理太湖水污染的立法诉求,运用了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机制,探索了流域性水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实施这一条例对我省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积极做好太湖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二、依法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贯彻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条例》对我省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比较全面的规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贯彻实施太湖条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尤其是太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推进在本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1、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新修订的《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新的职能、新的任务和新的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要使这些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产生积极效果,关键是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希望各级执法部门把太湖条例的实施作为提升我省环保执法工作水平的一次新机遇、新挑战,将各项制度和措施实施好,执行到位。一是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执法程序、办事规则、办理结果;要建立健全各项约束机制,加强执法考核和考评工作,将执法追究责任制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帮助基层环保执法部门解决人手少、任务重、设施差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基层执法监管的力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维护环保法律权威。当前困扰环保执法难的因素很多,不只是法律滞后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如排污许可证制度,原来的老条例也作出过规定,但不少地区对这一规定一直没有付诸实施,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查找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要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太湖流域环保执法工作跃上新台阶。三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当前,太湖流域群众环境投诉问题较多,各级环保执法部门要强化为民执法的意识,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各类环境问题。
  2、要不断创新、循序推进。“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功”。法为治国之利器,法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就不可能保障我们的事业获得成功。新修订的太湖条例对环保制度进行了不少创新,如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区域性经济补偿、排污权交易等等,这些新制度和新规定实施中肯定会遇到不少问题,而《条例》不可能对操作性问题逐一作出解答,不少制度、规划和标准等问题,《条例》只是作出授权性规定。目前,这些制度已在太湖流域部分地区试行,对试行地区来说,要按照《条例》精神和省政府有关配套政策,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待形成统一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后,再进行推广。当然对没有试行的地区来说,我们也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这些新制度和新规定的基本精神,这些新规定是为破解当前太湖流域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难题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因此,太湖流域各地区都迫切需要解决这些带有共性的环境问题,都需要为尽快确立和实施这些新制度和新机制作准备。
  3、要密切配合、同防同治。在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下,我们面临着行政区域的分割性与水环境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因此,仅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做好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就省行政区域而言,太湖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必须做到上下畅通,左右协调,全省的水污染防治重大决策和规划,应当兼顾太湖流域各地的水环境保护要求;而各地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重大措施必须服从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并且与相邻地区相衔接。这是大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一条重要经验,如果各地都以自己为水环境保护中心,将取水口放在上游,而将排污口放在下游,结果造成下游地区的取水口靠近上游地区的排污口,显然这是有违统一规划和科学防治原则的。因此,省里制定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整合好地方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各级政府尤其要把保护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各级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保障太湖流域饮用水水质安全,努力使我省太湖流域形成同防共治的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切实加强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太湖条例的实施关系到3000多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们要切实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太湖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要开展宣传活动。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传媒,开辟专栏、专题进行宣传教育,省和太湖流域各市“中华环保世纪行”组织要把宣传贯彻太湖条例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公众的环保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及时报道和表彰遵守太湖条例的先进典型,批评和揭露环境违法行为,为太湖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强化法律监督。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太湖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支持和促进同级政府贯彻实施太湖条例。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省人大环资委要结合太湖条例实施开展法律后评估,对太湖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并对太湖条例授权的配套规章、实施办法、标准等进行梳理,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同时还要把后评估情况作为对太湖条例今后改进和完善的依据,推动我省环保法规、规章的“废、改、立”工作。
  要动员社会参与。太湖地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公告和水文情况预报;环保部门要开展对太湖流域各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排污信息,以便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开展保护太湖水环境、保护饮用水源地等活动,调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创造性。
  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和重大举措,依法治理太湖水污染将给我们带来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我们一定要迎难而上,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率先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让太湖明珠重现碧波美景,让人间天堂誉满天下。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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