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常纪文

发布时间:2009-09-25 00:00浏览次数: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使规划环评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

   ———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常纪文

  为什么国务院会在这个时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它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实施之后,会带来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常纪文。
  记者:您认为当前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常纪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既是为了适应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出于现实的要求。从法律要求来说,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规定相比,《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评的规定很原则,需要细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条例》的公布,是国务院依法行使职责,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结果。
  记者:《条例》出台的现实要求体现在哪些方面?
  常纪文:首先,在发展清洁能源和绿色能源的时代,《条例》的通过,可以防止流域和区域的非科学化开发,预防生态灾难的产生。其次,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不同,其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复杂。对规划进行环评,必然会牵涉不同群体的利益。
  因此,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其内容和程序都应体现出规划的特殊性。而现有的规划环评规定还比较缺乏,在国家层面建立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正当其时。
  《条例》的制定,可以使规划环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消除环境政策实施的软效力缺陷。
  记者:您认为《条例》实施以后,会带来哪些影响?
  常纪文:《条例》的出台,可以制止一些不符合科学布局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上马而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经济危机期间,我国要发展绿色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化不利为有利。只有实行规划环评,才能结合各地的实际,使个体的绿色企业经济形成合力,转化为行业乃至区域、流域的绿色经济。
  记者:您觉得《条例》的出台会给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带来哪些变化?
  常纪文:发展规划环评,可以发挥环保部门对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过程的引导和监督。发达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情况表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应局限于点上的项目执法,还应关注面上的区域执法。
  今后环保部门要把执法的模式转化为项目执法与区域执法并重。区域执法要围绕规划做好文章,一是对规划进行环评;二是对规划环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三是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后果进行现状评价和跟踪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调整规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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