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 中国环保治理的再出发

发布时间:2009-09-25 00:00浏览次数:

规划环评 中国环保治理的再出发

●  杨耕身

  尽管已取得不小成绩,但我国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环保工作处于负重爬坡状态,仍是不争的严峻事实。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8月22日表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压力继续加大。环保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关键问题。
  周生贤这番讲话,正好作为此前一天国务院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解读与诠注。这个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该条例规定,若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且不予补充,规划审批机关将不予审批;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如弄虚作假可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说,发生在陕西凤翔县的血铅事件,让我们看到在一个污染企业的阴影之下,一群村民的恓惶与无助,以及一个村庄的悲怆故事,那么也让我们意识到,在一些地方项目规划之时,环评的无力。事实上,早在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厦门海沧PX项目因环保问题备受关注之时,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现任国家环保部副部长的潘岳就曾指出,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争议,都是因为在城市规划中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他提出,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刻不容缓。
  当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全局的关键问题之时,中国急需凝结起更大的环保共识。那么以源头治理为初衷的规划环评,如何克服一种深重的无力感就变得至关重要。虽然原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规划环评”有原则性规定,但因为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没有对规划环评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地方不断出现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现象,同时,很多项目并没有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对策,因此也急需完善跟踪评价、区域限批等约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划环评条例”是中国环境治理的再次整装出发。
  把规划环评像钉子一样嵌入到区域规划的各个环节,使环评成为规划不可绕行的正当程序。除此之外,“规划环评条例”的另一个关注点在于它对公众意见前所未有的重视。其第十三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进一步论证。同时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具公众意见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
  中国建设民主法治政府的努力,很大程度上就是一次向民意的回归,就是对公众权利的充分保障。为什么一些地方因环境问题一再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正是在于公众意见的虚掷,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的漠视。厦门PX事件正在于此。当然,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体现民意向背,也是规划环评科学性的前提。公众才是环保的主体,这已是一个不惮于重申的环保观念。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身在其中,更因为一种切身的利益与共同的诉求,总能激发他们更大的监督与制约的力量,从而在环保博弈中真正发挥有效的制衡作用。
  每一处流淌着忧伤的河流,每一处密布着阴霾的天空,不是可以诗意的家园,同样不是可以欣慰的发展。但愿中国环保治理自“规划环评条例”的再出发,可以克服最深层的无力,可以走出一片河清海晏,天高地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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