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出台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并公布了《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污染减排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强化。这部地方性环保法规具有许多亮点与突破,为污染减排提供法律支撑。《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污染减排作为国家的约束性指标,具有严格的强制性。“十一五”期间,山西省把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作为环保攻坚的重点突围目标全力推进。“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指标有望纳入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体系,山西省将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和难度。为此,山西省积极探索出台了污染减排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5章61条,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对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噪声4方面规定了严格的减排措施。在大气方面,规定了清洁煤技术的推广、燃煤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的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在水体方面,规定了水资源的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安全措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扩展;在固体废物方面,规定了垃圾分类处置、污染场地修复和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在噪声方面,规定了居住区、装修作业、居民活动、交通噪声、施工噪声和特殊时期噪声的防治要求。
《条例》将山西省近年来实施的创新性环保政策措施纳入了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县以上环保部门检查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并可以将核实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依据;鼓励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硝等减排措施;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城镇和企业,不得使用自来水和新鲜水源进行绿化和工业生产;公众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条例》不仅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环境问责范围,还将企事业单位责任人员纳入环境问责范围。
《条例》对推动地方减少污染物排放是一种立法创新,是一部层次较高的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的多项规定在全国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填补了地方性减排方面的空白,对全国污染减排工作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