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严管危废
发布时间:2010-05-11 00:00浏览次数: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起正式施行。
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细化,做出补充性规定。
据了解,根据2006年首次对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统计,自治区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10万吨,其中利用和处置量均不到20%,大部分为堆存,不符合环保要求。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主要防治措施: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同时,《办法》也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和处置费用做出了规定。
《办法》还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全程监督、污染者承担责任、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合理利用就近处置等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推广清洁生产;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资,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