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和重新核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2011年第三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6-13 00:00浏览次数: 23
公告 2011年 第35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并对环评专职人员发生变化的单位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资质批准和重新核定等有关事项(2011年第三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三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天津鹤林众汇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二、批准以下两家单位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三、批准以下五家单位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一):

  (一)山西清源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大丰市蓝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三)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四)襄樊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五)湘潭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四、批准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资质延续(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五、同意以下11家单位资质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天津大学

  (二)山西省化工设计院

  (三)山西清源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六)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七)山东电力研究院

  (八)中山大学

  (九)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十)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十一)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六、对遗失资质证书副本的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予以补发证书。

  七、因环评专职人员发生变化,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下八家单位资质予以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的资质变化情况详见附件二)。

  (一)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二)大庆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四)安徽省化工研究院

  (五)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六)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七)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八)云南环境科技服务中心

  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单位携带原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上述第七项中的单位于3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各单位在原有评价范围之内,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的项目,超出此次重新核定后评价范围的,应于2011年5月25日前,将申请继续完成原项目的书面请示及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报我部备案,经我部核准后,方可继续完成;其中取消资质的单位须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七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号楼3层中段评估中心受理办公室)

  联系人:孙淑兰 刘金洁 闫如松

  联系电话:(010)8491532652931013

  附件:1.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

     2.各单位重新核定的资质情况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资质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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