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1-02017 组配分类:重点污染源监测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1-06-29 00:00:00
名 称: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苏环办[2011]209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9 00:00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了 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确
2011
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根据环保部
《关于印发〈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

) 的通知》 ( 环办〔 2009 148 ) 和《关于 2010
年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 环办〔
2011 42
号) 文
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
2011 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2010 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

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 二十九日

 

2011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1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要基本实现“8100%”:各地政府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计划项目完成率达到100%;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现场抽测工作完成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到100%;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 

二、工作计划

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010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有序进行,任务按时完成。

三、实施方案

(一)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36号)所确定的我省1050家污染企业。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均流速等。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①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表 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总氮等的去除效率。

②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 1 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 COD 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脱氮(硝)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 GB/T 16157-1996 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 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3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 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 6 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各省辖市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监测站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7、省级质量核查抽测

1)抽测范围

省环境监测中心抽测辖区内10%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共抽测2次。对于抽测的国控企业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可开展同步比对监测(优先选择)或达标率验证监测。每个污染源可抽测一个排放口。

2)抽测项目

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3)抽测方式

现场抽测与质控检查相结合,现场抽测核查包括对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质控样考核和现场抽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抽测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全过程进行抽查。

8、专项报告要求

专项报告包括:本地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一份,报告内容要求包括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情况,沿江、沿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企业污染源水质监测情况,全年共4份;1225日前上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各一份。

9、监测任务分工

1)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承担辖区内地市级监测站开展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

2)地市级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负责监测数据质量。

10、监测结果报告

1)各市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测数据及专项报告;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报告,1225日前向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报污染源监督监测年报、质控抽测报告。所有报告均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2)各市环境监测部门应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各级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3)各市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十二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相关企业、设备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分析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4)各市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国家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1、新增国家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列入2011年国家监控企业,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必须在20116月底前将设备安装到位。安装的设备必须是经过环保部认证的仪器,安装过程必须符合环保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实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在20116月前经省辖市环保局现场核实认可后,报省环保厅备案。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应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2、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国家监控企业须在安装、联网后1个月内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新建项目的,可以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一并申请验收。

(四)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范围

对全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废气、废水、污水处理厂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

2、职责分工

1)总量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组织专家对监察、监测部门提供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提出考核结论,并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中表四《责任环保部门监督考核结论》。

2)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工作,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表二、表四除外)。省环境监察局委托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工作。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报省环境监察局。

3)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工作,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中表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

各级环保局监测部门根据总量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按季度发放合格标志,并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4)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环保厅总量处、监察局、监测处、监测中心等部门负责。省监测中心根据总量处出具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按季度发放合格标志,并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

省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全省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上报环保部。

3、时间要求

1)各级环保局监察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出具《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考核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及考核报告,报同级环保局总量部门。

2)各级环保局监测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出具《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考核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及考核报告,报同级环保局总量部门;每年110日前和71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

3)各级环保局总量部门负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编制考核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厅总量处。

4)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年115日前和715日前向环保部上报全省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

(五)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1、完成省辖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任务。630日前,省厅对省辖市污染源监控系统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企业现场端仪器建设、数据传输等。各省辖市应在610日前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及企业现场端的数据传输协议改造。

2、加大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考核力度。省厅根据环保部要求,对各省辖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联网率、数据联通率、数据传输稳定率等运行指标进行考核,进一步推动各市提高污染源监控系统稳定运行率。

3、认真填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工作进度。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工作进度动态调度平台操作及有关指标说明的函》要求,组织各省辖市按时填报工作进度,更新有关数据。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

1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泰兴市、海安县、涟水县、东海县、亭湖区、大丰县、句容市、邳州市、泗阳县等9个县(区)级环境监测站配备环境监测车、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多媒体计算机、气相色谱仪、快速溶剂萃取仪等仪器设备29186台(套),对如皋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实验室标准化改造。项目建设总经费1468万元,由国家、省、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国家投资比例占40%588万元),省级财政补助381万元,地方配套资金499万元。按照国家实施方案以及省厅印发的《2010年江苏省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2、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

在原有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重金属监测的实际需要,“配精、配强、配齐”相关重金属监测设备。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淮安市、连云港市、宿迁市、高淳县、宜兴市、沛县、新沂市、通州市、姜堰市等10个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备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ICP/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环境监测专项设备1349台(套)。项目建设总经费1088万元,由国家、省、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其中国家投资比例占40%437万元),省级财政补助335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16万元。

3、国控污染源监督监测运行保障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36号)要求,环境监测部门每季度对全省1050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其中废气企业309家、废水企业383家、污水处理厂358家)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国家和省级财政提供监督性监测运行保障经费312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比例占55%,省级配套资金比例45%。项目资金在国家资金拨付到帐后的一个月内下达。

4、国控重点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第三方运营项目

2009年环保部下达的805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中实行第三方运维的333家废水重点源,由省级财政补助40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定期检查督促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

各地要在环境监控中心运行、工作经费补助、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

按照考核办法,省环保厅要定期组织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政府。 

(四)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并完善总量减排监测与考核体系,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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