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1-03428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1-08-05 15:49:01 |
名 称: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氟橡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告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氟橡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告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的有关要求,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氟橡胶技改项目,已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测和调查工作,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请登录江苏省环保厅网站(sthjt.jiangsu.gov.cn)查询。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一、公示时间:(2011年8月5日——2011年8月 11日)
二、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25-86266125
三、电子信箱:E-mail:jshbhzq@sina.com
四、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江苏省环保厅监察局 210036
五、联系人:黄正清
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氟橡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工程基本情况
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泰州西北工业园区内,年产500吨氟橡胶技改项目位于公司东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1999年10月江苏省环科所完成,2000年4月江苏省环保局以苏环管[2000]92号文给予批复。项目总投资4816万元,环保投资540万元,占总投资的11.2%。项目2003年6月开工建设,2004年8月竣工,2004年12月投入试生产.
二、工程主要环保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氟橡胶项目产生的聚合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和偏氟乙烯车间产生的蒸煮器废液、冷冻脱水废水、预冷器废水、回收塔残液等。排水实行清污分流,设备冷却水等清净下水通过管道收集后到车间清水池,再用泵送到氟材料凉水塔,用作凉水塔补充水,进行循环利用;蒸煮器废液、冷冻脱水废水、预冷器废水、回收塔残液以及氟橡胶项目产生的聚合废水、地面冲洗水、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通过氟材料事业部300吨/日污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送公司2400吨/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
废气主要为氟橡胶项目和公司焚烧装置产生的废气。氟橡胶项目中产生的乳胶混合槽废气、乳胶凝聚槽废气以及聚合釜尾气,偏氟乙烯车间中产生的蒸煮器废气、脱气塔塔顶废气以及回收塔塔顶废气,公司将项目产生的废气送厂区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公司焚烧装置焚烧的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40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其出口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的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40米,符合表1标准要求。氯气、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对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主要噪声源为偏氟乙烯项目的压缩机和真空泵,氟橡胶项目的膜式压缩机和离心风机等设备,主要采取车间隔声和橡胶垫减振等措施降噪,并将生产车间均安排在厂区中部,降低厂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物主要为偏氟乙烯项目裂解炉残留物、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装置污泥等。裂解炉残留物产生量约15吨/年,定期收集后送焚烧炉焚烧;污水处理装置污泥产生量约120吨/年,外送启东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适时外运卫生填埋。
三、验收监测结果
(一)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pH值以及CODCr、SS、BOD5、氨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类排放浓度日均值均满足《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2一级标准要求,硝基苯类和苯胺类排放浓度日均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要求。
(二)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各监测点氯化氢、氟化氢的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公司焚烧装置焚烧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40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其出口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的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40米,符合表1标准要求。氯气、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对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三)公司西、南、北厂界各测点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东厂界各测点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要求。
(四)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
(五)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