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1-03443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1-09-06 09:14:38 |
名 称: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氧氯丙烷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告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氧氯丙烷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告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的有关要求,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氧氯丙烷生产线技改项目已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测和调查工作,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请登录江苏省环保厅网站(sthjt.jiangsu.gov.cn)查询。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一、公示时间:(2011年9月7日——2011年9月13日)
二、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25-86266120
三、电子信箱:E-mail:jsepi@12369.gov.cn
四、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江苏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 210036
五、联系人:潘炜
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氧氯丙烷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项目年产环氧氯丙烷20000吨,盐酸29376.6吨,含有61.8%二氯丙烷和37.6%三氯丙烷的DD混剂9657.4吨。项目于2006年6月经省环保厅以苏环管〔2006〕87号文批复同意,2006年5月开工建设,2007年9月竣工,2008年2月投入试生产,2010年经省厅同意调整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方案(苏环便管〔2010〕50号),后同意试生产延期至2009年2月,2011年1月申请验收。鉴于试生产时间已超过一年,责令淮安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淮环罚字〔2011〕100号)。项目总投资为18187.6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为246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13.5%。
二、主要环保措施
该项目废水主要为丙烯净化污水、二氯丙醇净化废水、工艺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河水处理尾水和循环排污水。丙烯净化污水、二氯丙醇净化废水、工艺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新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四季青污水处理厂,最后排入清安河。河水处理尾水和循环排污水沉淀后经雨水管网排入清安河。
废气主要分工艺废气、燃烧废气、无组织废气。工艺废气中丙烯回收废气经二级碱吸收和丙烯回收后进入火炬燃烧;二氯丙醇废气、环化尾气和精馏尾气经冷冻盐水冷凝回收和碱液吸收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主要噪声源丙烯炉压缩机、风机与各类机泵等设备,通过合理布局厂房、利用建筑物隔声等措施来降低噪声。
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环化废渣、污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河水净化污泥。环化废渣、污水处理污泥由如东大恒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焚烧处置;生活垃圾、河水净化污泥由淮安市清浦区环卫事业管理处进行填埋。
公司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了2800m3的事故应急池。规范设置了各类排污口,安装了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已于2007年8月通过淮安市环保局验收。
三、监测结果
1、废气监测结果
(1)二氯丙醇尾气出口氯化氢、氯气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环化尾气与精馏尾气出口环氧氯丙烷排放速率满足参照(GB/T13201-91)6.2计算得到的标准限值要求。
(3)丙烯加热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4)厂界下风向测点氯化氢、氯气和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监测结果
(1)总排口中pH值以及CODcr、BOD5、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色度和LAS日均排放浓度均满足淮安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2)清下水中pH值以及CODcr和悬浮物日均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监测结果
厂界2个噪声监测点昼、夜噪声等效声级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水中废水量、COD、SS和环氧氯丙烷,清下水中水量、COD和SS年排放量均满足省厅环评批复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氨氮与总磷接管考核量经调整总量后达标(苏环便管〔2011〕62号)。大气污染物HCl、NOX、环氧氯丙烷和丙烯年排放量均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苏环便管〔201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