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二五”环境 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下)

发布时间:2012-10-08 00:0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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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点工程
  (一)工程项目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减排工程、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环保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7大类工程项目,共计1976个项目,预计投资4126.2亿元。
  1. 减排工程
  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及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镇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钢铁石化建材等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598个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1878.1亿元。
  2. 碧水工程
  主要包括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考核断面达标、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260个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670亿元。
  3. 蓝天工程
  主要包括工业废气治理、清洁能源建设、集中供热、油气回收、机动车尾气控制、餐饮业油烟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气体污染控制等141个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197.7亿元。
  4.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主要包括城市再生水利用、城区黑臭河流整治、重金属污染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控制、服务行业污染控制、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水处理污泥处置、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539个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469.6亿元。
  5. 农村环保工程
  主要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控制、秸秆综合利用、农村河塘疏浚等181个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203亿元。
  6. 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重要生态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修复、生态脆弱区修复、高风险土壤场地修复、矿山整治与修复、城市绿地建设、村镇绿化建设、生态防护林建设等124个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622.6亿元。
  7.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全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环境监测监控站网建设、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环境科技研究等133个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85.2亿元。
表2 重点工程项目分地区汇总表
  (二)资金来源
  为实现“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确保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入机制,切实保证环保投入到位。工程投入以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定期开展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
  1. 政府投资
  政府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环境保护和环保系统能力建设等领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跨流域区域达标尾水通道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主要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人民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2. 社会投资
  工业污染治理按照“污染者负责”原则,由企业负责。其中,现有污染源治理投资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新扩建项目环保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投资,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利用好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补助或者贴息方式,吸引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五、规划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1. 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耕地质量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地方法规,加快制定南水北调江苏段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突发事件应对、环境监测管理、生态补偿、循环经济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订流域性、区域性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完善经济政策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实行差别化环境价费政策,形成能够反映环境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环境价格机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全省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排污权一级、二级市场和规范交易平台。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逐步扩大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依据治污成本、地区差异、污染程度逐步实行差别化环境价费政策。落实污水、污泥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实施区域供水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改进污水处理经费使用办法,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与出水水量、水质达标情况相挂钩。继续推进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实施脱硫价格补贴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效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相应补贴电价。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脱硝价格补贴政策。将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与金融信贷政策挂钩,作为信贷评估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不断完善上下游污染补偿机制。制定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加大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偿力度,选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逐步建立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全面建立地方森林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湿地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或补偿机制。落实节能环保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财税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修复和清洁生产等,对基本农田、农业湿地等进行专项补偿。扩大化工、印染、造纸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范围,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
  3. 拓宽投入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大幅增加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项目建设。继续完善太湖流域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安排省级治太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亿元,地方继续按照年新增财力10-20%投入太湖治理。进一步加大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积极开展环境资本运作,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不断增值的资本,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到2015年,全社会环保投入达到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3.4%。
  4. 加快科技创新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生态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加强对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环境管理等的前瞻性研究,结合环保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水深度处理、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测预警、环境风险评估等关键及共性技术攻关,重点加强氮氧化物、重金属、危险废物、大气汞、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等控制技术研发,以南京、苏州、无锡为重点,开展大气复合型污染和灰霾产生机理等基础研究,力争重点领域的若干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每年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治太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太湖治理急需的应用技术研发和示范。组织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环境宏观战略、水环境保护战略、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环境经济政策创新等一批重大课题研究。
  5. 推动区域合作
  深入开展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加强区域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能源政策顺利衔接,通过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机结合,推动发展绿色经济,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长三角”。围绕全球性、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拓展和深化环保外经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环保理念和技术、管理经验,提高全省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对外宣传全省履行环境公约、开展环保工作成效,提升对外环保形象。建立完善军地环境保护联络员和重大环境问题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军地环境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
  6. 做好人才保障
  加强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环保行政机构力量,确保人员编制与本地区环保工作相匹配,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完善乡镇、行政村环保管理体制,健全乡镇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行政村设立环保监督员。建立省、市、县三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落实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建立高层次环保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继续抓好省"333工程"人才的选拔推荐,培养中青年环保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环保科技带头人。进一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建立一支高素质环保队伍。
  7. 引导公众参与
  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活动,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制度,积极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方式,逐年降低各级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建立并完善激励购买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产品的政策措施与服务体系,政府绿色采购比例逐年扩大。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广泛开展各个层面的创建活动,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开展“生态江苏在行动”大型群众性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制订发布“江苏生态文明行为规范”,设立“生态文明号”、“生态文明使者”荣誉称号,树立和宣扬生态环境保护典型,引导社会生态环境行为。开展企业法人生态环境法治和知识培训,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有关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水平。大力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立环境行为诚信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规划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部门,应突出环保规划对其他规划的协调作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加强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并将规划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紧密结合。
  2. 明确职责分工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将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明确责任人和进度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能源、电监等部门,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投资建设、清洁生产、进出口贸易以及环境行政和事业经费的支出基准、生态补偿价格(收费)政策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协调。科技部门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研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共同做好环保执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太湖办等部门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文化以及工、青、妇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普及环境教育。
  3. 推进工程建设
  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各项工程的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定期分析通报项目建设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4. 实施考核评估
  把规划实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生态省建设、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5. 科学调整规划
  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以及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以及中期评估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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