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境监察中队如何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02 00:00浏览次数:

基层环境监察中队如何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  蒋 昊 (阜宁县环境监察局)

  当前,社会已进入环境诉求的高涨期、环境风险隐患的高危期、环境突发事故的高发期和环境资源承载力的高压期。几乎每一起污染纠纷的背后,都有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诉求和各种利益的激烈碰撞。环境监察中队作为最基层的环保执法力量,必须重视环境污染纠纷的调处,充分利用执法一线的监管优势和专业优势,以法律为准绳,化解污染纷争,既要维护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又要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以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善用调解机制。随着环境信访和投诉案件的增多,处理纠纷工作量加大了,热点、难点问题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善于运用调解职能,在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工作、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可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进行调解,也可以单独与每一方交谈,积极地促成当事人取得谅解,达成和解。针对比较复杂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要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监督手段,以污染实际损害为依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并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防止矛盾激化,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 注意处理效果。调处环境污染纠纷,要充分尊重调解双方的意愿,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促使纠纷双方自愿地达成调解,通过调解使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创新环境污染纠纷的调解机制,就是要强化自身素质,学深学透环保法律法规以及信访条例等政策法规,积极主动,依法遵章,把环境污染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还要创新调解的方法,针对不同的污染纠纷类型,找出疑点和难点,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说服教育,促成调解。
  3. 做到公正处理。执法人员无论是从事日常监管,还是调处污染纠纷,都要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用正义感和正气来主持调解。在工作中既主动监管,勤政务实地履行职责,又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受任何利益和关系的影响,左右调处的走向。要具备良好的人格魅力和意志品质,不偏不倚,不急不躁,不厌其烦,以公正之心感染当事人,使当事人消除误解,纠正偏见,自觉自愿地接受调处。在调处手段用尽之后仍不能化解矛盾的,支持主张权利一方走诉讼之路维权。对在调处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不因民事纠纷而影响行政处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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