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21 00:00浏览次数:

  如何更好地保护南宁的母亲河——邕江流域的水环境,多年来一直是南宁思索的问题并为之努力着。如今,南宁市环保局拟定了《南宁市邕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仅扩大了污染控制范围,还提出了创新性条款,设定了申戒罚,要求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做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

  

  ■扩大保护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邕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水环境保护。条例所称邕江流域是指邕江上游左江与崇左交界、右江与百色交界至下游的郁江与贵港交界之间的干流及其支流所流经的区域和集水区域。

  邕江上游的左江、右江和下游的郁江均有部分河段位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现行的《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所指的邕江河段是邕江上游左江的上中、右江的白马至下游的六景之间的水域以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并未对邕江沿途的18条内河及其所流经的区域进行规范。然而,汇入邕江的18条内河,大多流经人口密集区或工业集中区,大量的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内河,部分内河水质仅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Ⅴ类,甚至劣Ⅴ类标准,汇入邕江后,成为邕江干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

  

  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邕江水环境,除了对邕江干流进行立法保护外,还必须对邕江支流所流经的区域进行立法保护。因此,《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污染控制范围,使其涵盖了包含18条内河在内的邕江河段全流域。

  ■强化政府责任

  

  水环境保护特别是流域性水环境保护,是综合性较强的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在这种活动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极为重要,也极为有效。

  因此,《征求意见稿》在邕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坚持并强化了政府责任,按照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流域内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统一了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和要求;实行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明确市级以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流域主要一级支流统一组织水环境监测网络。

  

  ■从严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征求意见稿》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确立了在邕江流域实行比其他地区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管理的立法指导思想,规定邕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取水口周围设置监控设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填埋、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道路、桥梁或者航道,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废物、威胁饮用水安全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这意味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将更加严格。南宁市现有三津、陈村、中尧、西郊、河南5个取水口,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能从事游泳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可由于这些一级保护区没有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少南宁市民仍习惯在这里横跨邕江游泳。为更有效地保护邕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征求意见稿》规定邕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取水口周围设置监控设施。目前,陈村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已用铁丝网围栏完成封闭式保护工作,其他4个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也将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封闭式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饮用水水源地规定不能有桥梁,但受上游城市工业发展和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影响,邕江上正在建起越来越多的桥梁,以方便市民的出行需要。为了更好地保护邕江水源地,《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道路、桥梁或者航道,有可能不允许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废物、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物料的车辆和船舶通过;即便允许通过,也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加高隔离栏等,以防止发生事故从而污染饮用水水源。

  

  ■创新设定申戒罚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做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并定期报告实施进度。

  

  申戒罚是指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对其提出遣责、警告,从而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防止其继续发生违法行为的措施。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由于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所以一些环境违法企业对于环保部门开出的环境违法罚单并不在意。《征求意见稿》吸收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在水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政策精神,学习国内其他流域科学治理的成功经验,并将邕江流域近些年治理中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如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设定了申戒罚,要求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做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另外,为了能够对违法排污行为及时进行严格处置,《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供水、供电等部门的协助义务。

  

  ■针对性条款解“顽疾”

  

  针对目前各行政管理部门在邕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信息不共享、各自为政的现状,《征求意见稿》规定“水利、环保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邕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建立必要的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多地方的信息共享”。

  

  针对邕江流域内企业或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设施租赁给他人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易造成水质污染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并对出租人违法出租设定了相应罚则。

  

  针对水污染防治法对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只作原则性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规避监管”这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变相偷排行为,如稀释排放、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利用雨水管道排放、间歇式排放的单位不在指定时间排放等6种具体情形,认定为规避监管行为,将依法给予2万~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甚至责令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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