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2-05794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2-05-29 16:31:01 |
名 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苏环办【2012】139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积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埠环评机构备案
未经我厅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不得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在我厅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应具备甲级或乙级(评价范围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承担省厅审批环评项目的外埠环评机构须具备甲级资质。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受到环保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环评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我厅备案;已在我厅备案的环评机构,取消其备案资格。经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名单,我厅将及时在环保网站公布。
外埠环评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单位情况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环评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事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环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三)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法规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报文件。
(四)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省内环评业务联系人。
二、严格执行情况变更报告
省内环评机构及在我厅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我厅,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或范围发生变化、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发生变动调整等。
三、严格执行环评机构合作与从业人员要求
环评机构应独立承接并完成环评业务,并由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严禁环评机构借证、卖证及虚假合作。确需合作的,应在项目环评合同签订前,报经该项目环评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环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保部公告2010年第50号),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各环评机构须对兼职或“挂靠”的环评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该现象的环评机构,一经查实,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其环评文件,并上报环保部,建议取消其相应环评类别或环评资质。
四、严格实行环评机构考核
省内环评机构及在我厅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应接受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我厅将综合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情况作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并在环保网站公布。
(一)日常考核。日常考核采用记点制。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其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我厅委托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项目(核技术应用项目除外)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咨询中心每季度末将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结果报我厅,各省辖市环保局每季度末汇总辖区内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结果并报我厅。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环评资质规范管理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时效考核,存在以下问题的,记相应点数,可累计记点:
1、承接的环评项目超出环评单位评价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记5点;
2、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形,记5点;
3、项目负责人登记类别与项目类别不符,记3点;
4、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人员未参加编写,记2点;
5、评价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环评文件类型,或未加盖环评机构公章、法人名章,记1点;
6、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未签字或附项目负责人登记证复印件,记1点;
7、未附项目环评合同,记1点;
8、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未在评审会上介绍环评文件,记1点;
9、环评文件评审时,相关单位或专家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质量检查表》对环评文件进行总体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的,可抵扣1点;得分为70-65(含65)分的,记1点;得分在65-60(含60)分的,记2点;得分低于60分的,记5点。
10、经过技术评审后,环评文件修改迟缓的,记1点;因项目建设单位认可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延期报批的书面申请,可不予记点;修改后仍不满足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要求,需要继续修改完善的,记3点。
11、环评文件审查时,审批部门根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记1-5点。
(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采用扣分制。省厅负责环评机构年终考核,包括:环评文件抽查考核和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
环评文件抽查考核:省内环评机构及经我厅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年度业绩考核材料。业绩上报不及时、存在虚报、瞒报的酌情扣1-3分。在各环评机构上报的年度业绩报告表中,抽取两份已获批复的环评文件(甲级和具备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环评报告书,仅具备报告表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报告表)。从省环评专家库中抽取考核专家,专家对环评文件审阅、评分。得分作为年终考核基础分。
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环评专职人员的配置、固定工作场所条件、仪器设备等;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人员的管理、环评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和档案管理等,档案中应包括环评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项目合同、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内部审核记录及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记录文件。对存在问题的,扣1-10分。
(三)年度考核。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达10点以上,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在年度考核时扣5分;记点达20点以上,年度考核时扣10分;记点达30点以上,年度考核时扣20分。
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年度考核时扣5-10分。
根据日常考核记点情况及年终考核得分,计算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得分:80分(含80)以上为优秀等次,70-80(含70)分为良好等次,60-70(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及被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的,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省内通报批评,责成其3个月到1年的限期整改。在此期间,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外埠环评机构,取消其在本省备案资格2年。
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创新环评机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性,推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