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 2011 〕3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督促重点国控企业安排自动监控设备。凡列入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废水源必须安装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其中日外排氨氮10公斤以上的废水源还必须安装氨氮在线监控仪;废气源CEMS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安装流量计、SO2、NOx监测模块;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各省辖市环保局应在5月15日前向名单中所列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在60日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已安装但未与省厅联网的,须在15日内与省监控平台联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新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完成安装、联网、试运行工作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对于不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经省辖市级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现场核查确认后,于5月30日前由省辖市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省厅,同时附现场核查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此类企业不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考核范围。请各省辖市局于5月30日前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上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本信息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排情况予以补充、更新。省厅从5月份开始按照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各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340号)要求,每季度认真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按照环保部数据有效性审核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格督促企业上报自查报告,及时发放考核合格标志。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企业必须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环保部门。各省辖市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个季度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报告和审核汇总表(附件二)。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 2011 〕36号)
2.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