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2-04192 | 组配分类:重点污染源监测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2-07-04 00:00:00 |
名 称: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编号:苏环办〔2012〕211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04 00:00浏览次数:
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
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办〔2012〕81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对已配备的PM2.5监测仪型号进行确认,如不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见附件),必须对仪器进行改装,确保2012年9月底
前仪器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并联网至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数据统一公开。近期省环境监测中心将按照3:1比例为各市国控点配备PM2.5监测仪备机。
二、加强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实时监控工作。省环保厅3月30日公开全省13个省辖市已配备PM2.5等监测设备的17个国控子站实时数据以来,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控发现部分站点存在连续一段时间内数据异常或无数据上传等问题。为确保数据公开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市应每天安排专人值班,定时观察本辖区的子站数据,发现异常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相关记录。在接到省环境监测中心异常问题需要处理的电话或短信后,各市应迅速作出反应,找出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附件:1.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
案》的通知(环办〔2012〕81号)
2.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