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09-24 00:00浏览次数: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加强对水土的保护力度。《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方针,制定了多项具体的预防措施。严格规定了地貌和植被的保护措施;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置条件;规定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制度。
在关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原则及政府水土保持职责方面,《条例》细化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要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对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三是针对甘肃省水土保持机构现状和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艰巨的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规定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技术路线;完善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明确要求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规范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