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3-07494 | 组配分类:危废审批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3-11-20 00:00:00 |
名 称:关于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 文件编号:苏环固函〔2013〕495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3-11-20 00:00浏览次数:
浙江省环保厅:
贵厅《关于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无锡市环保局,形成如下意见:
同意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苯胺焦油(261-019-11)1800吨,转移至宜兴市迈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有效期至2014年6月29日。
请贵厅督促产生单位落实废物转移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我厅委托无锡市环保局对接受单位接受、处置废物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9日
(联系人:刘芳红 联系电话:025-8652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