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脱硝改造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4 11:18浏览次数: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促进发电企业污染减排,确保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根据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燃煤发电机组脱硝改造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电厂燃煤锅炉低氮燃烧器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项目;

  (二)省管电厂脱硝技改同步实施的除尘器提标改造项目;

  (三)省级非电行业脱硝示范工程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2年5月至申报截止日已竣工,或已开工建设且2013年9月底前能够完工,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脱硝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须由申报单位盖章、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盖章,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脱硝改造项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附件2),须由单位盖章、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无审核人签字盖章将不予受理);

  (四)脱硝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五)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已竣工项目);

  (六)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已竣工项目);

  (七)机组烟气脱硝改造项目和非电行业脱硝示范工程项目须提供监测报告(已竣工项目)。

   四、申报组织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本级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实地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市县环保、财政部门以及经办人员对本级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请各有关市、县环保局、财政局于截止时间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材料不齐全、逾期不报或未同时报送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申报材料须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财政厅一份,环保厅三份),《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脱硝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的电子文档须同时上报。

  六、联系方式

  江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龚晓青  025-83633096,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

  江苏省环保厅总量处钱会山 025-86266057,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

  项目申报资料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潘铁山 025-86557500,万寅婧  025-86557759,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邮编:210036,电子信箱:zxzx@js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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