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
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杨雪鸿:
“四川固废污防工作形势严峻:固废产生量大面广、固废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管责任不落实,资金投入不到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省权:
群众对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安全处置的呼声日益高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已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时候。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主任委员何大清:
经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固废立法2011年被列入四川地方法规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四川省环保厅通过调研,借鉴学习江苏、浙江、福建等发达地区立法经验,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2年《条例(草案)》进入省人大审议程序,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四川实际,?
2012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9 046万吨,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为202384万吨,综合利用率为60.9%。
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背景
固废大省任务艰巨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魏旭东记者曹小佳 王小玲
四川省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四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了四川环境保护法律支撑体系,为四川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了解,2003年,四川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危险废物,面对数量庞大的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水处理等并未作出规定,这已远远不能满足四川固废污染防治的需要。
《条例》凸显四川特色
《条例》第三条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条例》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何大清介绍,《条例》是对上位法的继承和发展,既尊重了大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又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突破,突出四川特色,对污泥、矿山固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农用残膜、秸秆、死亡牲畜、实验室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等都作出了规定。
《条例》要求餐厨垃圾生产登记,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点回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置情况监督管理;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危险废物利用处理等实施在线监控;处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不得少于三年;在坚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的同时,强调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规范了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
《条例》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逾期不处置、无处置能力或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台账并保存十年以上;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档案……
专门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杨雪鸿认为,《条例》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四川的固废污染防治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将固废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固废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工业结构偏重,特别是化工、医药、有色、石化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数量多、产量大。从2013年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与数据汇总情况来看,四川产废单位将达到2500多家,产废量将达到220万吨以上,已成为产废大省。随着四川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危废产生量将呈较高增长态势,可以预见,未来相当长时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相当艰巨。
《条例》对矿山固废的处置、污染场地的修复、餐厨垃圾处置等做了专门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这不仅为新时期全省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而且为四川省依法出重拳,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增添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杨雪鸿说。
不折不扣推动落实
为贯彻落实《条例》,曾省权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各级地方人大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吃透法律条款。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职。
二是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战略资源开发区固体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度和体制创新,促进固体废物的安全有效处置和综合利用。
三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上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支持固体废物的有效利用和处置,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条例》的行为,坚决打击和打压,用铁的手腕有效遏制固体废物污染加剧的态势,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四是宣传文化部门、新闻媒体和文艺工作者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解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和普及,激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共同推进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同时,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何旅章表示,《条例》的颁布是四川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要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依法依规、不折不扣推动《条例》贯彻落实,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相关链接
我国固废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
宪法的相关规定
1978年修订的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及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若干环境法律基本制度,为我国污染防治法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可以看作我国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的污染防治基本原则是我国固废污染控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通过,2004年修改,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总体原则是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规
早在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前,已出台并实施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制度。之后,又颁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九项法规标准。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通知》,确立了我国垃圾收费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2月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是我国治理“白色污染”的一剂猛药。
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法规
主要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固废法中固体废物的分类
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于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
小编点评
我国复杂多样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状况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使得环境保护受地域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影响很大,这就决定地方必须在立法权和管辖区域范围内对地方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地方立法是我国重要的立法形式,在细化、补充和增加国家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方面,一些地方的立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照抄照搬国家层面立法的弊病,使得地方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效益不够明显。地方应根据本地污染防治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立法、修法。我们看到,四川出台的《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