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698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4-01-22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盐城港响水港区小蟒牛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4〕8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盐城港响水港区小蟒牛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8号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盐城港响水港区小蟒牛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响水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我厅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苏环令〔2013〕1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的有关要求。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响水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三、原则同意响水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装卸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生产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自动化水平等指标须达国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向水域排放施工船舶废水、陆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工作。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船舶舱底油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收集,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带回自行处理,船舶压舱废水按照海事部门规定排放。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装卸机械冲洗废水以及机修含油污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陆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排入响水华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在项目废水实现接管集中处理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国华电厂宿舍执行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分别在码头泊位及散货堆场外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八)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灌河水环境。
(九)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及军事碉堡处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军事碉堡应进行原址保护,不得破坏。
(十)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本码头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装卸货种。码头装卸货种及规模发生变化时,须另行环评、审批。
四、本工程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废水量≤21560吨,COD≤6.468吨、SS≤4.312吨、氨氮≤ 0.539吨、总磷≤0.065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响水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盐城市环保局,响水县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