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710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4-01-27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溧阳至高淳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4〕15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溧阳至高淳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报送的《溧阳至高淳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省交通运输厅、南京市环保局、溧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省交通运输厅、南京市环保局、溧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有效减缓对沿线环境敏感目标影响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厅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二、你厅须按《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制订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将生态保护、防噪降噪等要求列入工程招标内容。
(一)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二)各类临时用地应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合理控制路基高度,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等废弃物作为路基填料。沿线不设弃土场,弃土应全部回填或综合利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表层20cm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减轻施工噪声污染。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200m范围内,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
(四)落实《报告书》所列公路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超标敏感点采取安装隔声窗、设置声屏障、建设绿化林带等措施。加强运营期监测,根据超标情况实施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
(五)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生产性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入周边水体;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置,不得对周边水体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六)跨越大溪河、朱淤河等III类水体的桥梁,需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收集的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敏感水体。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编制危险品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
(七)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和物料堆场应设置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主导风向下风向300m以外;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作业面和道路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配备沥青烟净化装置,有效控制沥青烟的污染,沥青烟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八)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工程红线200m范围内应设置为噪声防护距离。当地政府及规划部门,应控制在上述范围内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类建筑。
三、《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修复措施及本意见提出的有关事项必须在公路试运营前完成,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本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常州市环保局、溧阳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厅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厅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7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南京市环保局,常州市环保局,溧阳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