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60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4-12-08 00:00:00
名 称:关于对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年产11万台柴油发动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4﹞13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年产11万台柴油发动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12-08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4﹞138号

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1万台柴油发动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常环服〔2014〕39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常州市武进机电产业园内拟定地点,建设年产11万台柴油发动机项目。

  二、同意常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氮、磷废水产生与排放(生活污水除外)。各类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等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入武进区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本项目不得自建锅炉。涂装车间烘干工序使用电加热。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执行《报告书》推荐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紧邻淹城南路的西厂界、紧邻镜湖西路北厂界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不小于400m3的事故废水收集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卫生防护的设置距离是以研发中心以北300米、供油站以西300米、发动机联合厂房以南300米、发动机联合厂房以东300米所形成的包络线。该范围内现有环境保护目标须于试生产前完成搬迁,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九)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涉及电磁辐射建设内容须另行环评、报批。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12.52吨,氮氧化物≤7.96吨,颗粒物≤8.3吨,VOCS≤0.124吨,非甲烷总烃≤13.7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33033吨,COD≤13.32吨,SS≤6.81吨,氨氮(生活)≤1.12吨,总磷(生活)≤0.26吨,石油类≤0.0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