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64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4-03-10 11:08:53 |
名 称:江苏省环保厅关于盐城大富豪酿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万吨啤酒搬迁改造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告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盐城大富豪酿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万吨啤酒搬迁改造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告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有关要求,盐城大富豪酿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万吨啤酒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已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测和调查工作,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请登录江苏省环保厅网站(sthjt.jiangsu.gov.cn)查询。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一、公示时间: 2014年3月10 日——2014年3月16日
二、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517-83660626
三、电子信箱:sbdc@jshb.gov.cn
四、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12楼 江苏省环保厅苏北环保督查中心 223001
五、联系人:于永清
一、基本情况
该20万吨啤酒搬迁改造项目位于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南环路2号盐城大富豪酿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江苏南大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2012年12月通过省环保厅审批(苏环审〔2012〕267号),工程于2012年8月开工建设,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内容包括1套55m3冷麦汁/批生产线、2条2.4万瓶/时罐装线、年产10万吨啤酒工程及相应公辅工程。因污水处理工艺变化、粉碎方式变更等问题,企业对原环评报告书进行了修编,环评修编报告于2013年8月通过省环保厅审批(苏环便管〔2013〕122号),一期工程于2013年8月竣工。2013年9月经省环保厅核准开始试生产,2014年1月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验收监测报告。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5万元,占总投资的3.21%。
二、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一)废水:本项目地面及设备冲洗水、洗瓶灭菌废水、生活废水、初期雨水、固废压滤液等在厂内经“初沉+调节池+EGSB”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接入大丰市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一是在大米、麦芽和淀粉投料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6台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后,分别经15米或22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是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抽风收集后经“高能离子净化除臭法”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是废水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收集后点火燃烧后排放。
(三)噪声:噪声源主要为原料车间的粉碎机和提升机,包装车间的包装线,压缩空气站和污水处理站等的风机和水泵。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隔声罩、建筑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
(四)固废:一是废酵母、麦糟、冷热固形物,外售处理;二是废硅藻土、废活性炭和废水处理污泥,已与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害化处置合同;三是废玻璃瓶、废纸板、废标签纸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大丰市环保局备案;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了事故池;液氨罐区建有气体泄漏报警仪;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六)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排污口和标牌,废水排放口安装了TOC、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器,已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环评报告书提出的“以老带新”措施已落实,老厂区已同步关闭,设备、厂房已拆除,并对老厂区生产场地开展了土壤监测。
(七)该项目建设试运行期间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三、监测结果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盐城大富豪酿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万吨啤酒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3〕第093号)表明:
(一)废水: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的预处理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验收监测时各项指标和废水排放量均达到要求。
(二)废气:验收监测期间,大米及麦芽、淀粉在投料及运输工段废气排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 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监测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噪声: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监测点的昼、夜间声效等级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的废水接管量、COD、SS、氨氮、总磷的年排放总量均符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复意见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