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436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4-05-26 00:00:00 |
名 称:2014年5月2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14年5月2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无锡(江阴)港申夏港区联合铁钢码头改扩建工程(3号码头二期工程) | 长江扬中河段下段江阴水道南岸,苏南国际码头下游 | 联合物流(江阴)有限公司 | 建设40000吨级件杂货泊位1个,水工结构按50000吨级集装箱船舶设计,并配备必要的生产、辅助生产设施 | 1、建设单位于2011年10月19日至11月4日在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首次公示,2012年2月21日至3月5日、2013年9月12日至9月26日在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二次公示,在环保公告公示期间,未接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环评编制阶段通过调查表形式,共征集了101份个人意见,68.32%的公众认为本项目应该建设,27.72%的公众表示有条件赞成本项目建设,3.96%的公众表示无所谓。由此可见,公众对本项目的建设是支持的 | 无 | 1、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减轻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得向水域排放施工船舶废水、陆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工作。 2、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压舱废水按海事部门要求收集处理。码头面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用于后方绿化用水,不外排;机械冲洗废水和机修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收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接管排入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澄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卸、堆存过程中废气排放,确保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扰民。临长江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5、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6、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码头边界外100m范围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状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7、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长江及上下游取水口水环境质量。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9、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2 | 淮安港淮阴港区许渡作业区码头工程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 | 淮安市淮阴区码头古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本项目总投资为230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人民币360万元,建成后主要服务于码头镇及周边区域的水上物资中转运输。码头为顺岸凹入式,共布置9个装卸泊位(分别为2个1000 吨级件杂货泊位,3个1000t级散货泊位,4个2000t级散货泊位,水工结构兼顾2000t级)和5个待泊锚地泊位,泊位长度656m,待泊锚地长度342m;吞吐量为555万t/年,其中进口510万t/年,出口45万t/年。整个工程征地面积242亩。 | 1、建设单位在码头镇镇政府、淮阴区码头镇陶闸村民委员会等项目周边进行了两次张贴公示,并于2013年4月9日-2013年4月24日、2013年6月8日-2013年6月23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开展了两次网络公示,在环保公告公示期间,未接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环评编制阶段通过调查表形式,共发放调查表103份,回收103份;其中单位调查表3份,回收3份;个人调查表100份,回收100份。80%的受访者支持本项目的建设,20%的受访者有条件支持本项目的建设,没有受访者表示反对。 | 无。 | 1、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减轻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得向京杭运河等重要水域排放施工船舶废水、陆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工作。 2、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散货单元初期雨污水、作业区冲洗污水经絮凝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经隔油处理的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机修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港区生活污水一并接管排入淮阴区码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码头与码头镇污水处理厂之间的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前,本码头不得进行试生产。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卸、堆存过程中废气排放,确保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扰民。临河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5、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散货作业区、散货堆场外50m所形成的包络线范围,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7、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京杭运河及上下游取水口水环境质量。 8、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3 | 南京港七坝港区亚豪件杂码头工程项目 | 南京市浦口区乌江工业集中区船舶产业园 | 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⑴码头:年吞吐量:150 万t/年,其中钢铁件杂90万t、舾装件30万t、其它件杂30万t(不含危险化学品);泊位数:2个5000DWT杂货泊位;设计代表船型:5000DWT 海轮及江海轮。 ⑵陆域:陆域堆场最大纵深约200m,宽度约330m,堆场陆域总面积 64098m2。主要的建筑物有候工楼、变电所、值班室等。候工楼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办公场所。 | 1、本项目于2013年3月12日-3月25日、2013年6月19日-7月2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两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反馈意见。 2、环评编制阶段于2013年7月8日发放调查表征集周边公众意见,共征集了150份意见,52.7%(79人)的公众表示坚决支持该项目的建设,47.3%(71人)的公众表示有条件赞成,无人反对。 3、报批稿修改完成后,于2014年1月3日于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为期5个工作日的报告书全本公开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反馈意见。 | 无 | 1、施工船舶的各类污水和固体废物须严格按当地海事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向长江排放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初期雨水、码头面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乌江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陆域及码头前沿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原有的污水排口应立即进行永久性封堵,不得再继续使用。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卸、运输等过程中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临长江一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5、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或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固废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制订并落实地下水及土壤保护措施,做好地面硬化、防渗等工作,确保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安全。 7、码头装卸区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规划、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9、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4 | 吴江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吴江区太湖新城东西快速干线南、长白荡西侧 | 苏州吴江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吴江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500吨,年处理生活垃圾54.75万吨。拟采用2台日处理能力为750t的机械炉排炉焚烧炉,工程拟设置2台最大连续蒸发量为75t/h余热锅炉,2台装机容量为18MW的纯凝式发电机组,年发电量为21972.86万kWh,平均上网电量为18017.75万kWh。 | 1、本项目环评于2013年11月04日起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第一次网上公示;并于2013年11月05日分别在吴江新闻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太湖新城网也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第一次网上公示。该项目环评于2013年12月09日起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第二次公示。并于2013年12月09日分别在中国苏州网、吴江新闻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太湖新城网也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第二次公示。两次公示期间同时在周边村庄进行张贴公示。 2、环评报告书第二次网上公示后,发放调查表征集周边公众意见,共征集了206份意见,77.2%的公众表示坚决支持该项目的建设,20.9%的公众表示有条件赞成,1.9%的公众表示反对该项目的建设,建议重新选址。另外,通过电话沟通有4人反对。 3、建设单位于2013年10月25~26日组织吴江日报社、吴江电视台、吴江电台有关媒体对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投资、已成功运营的苏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常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报道采访;2013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先后组织当地158名市民群众、3名媒体代表实地参观吴江生活垃圾填埋场和江阴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参观考察。 4、本项目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苏州吴江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对公众提出的拆迁安置和另行选址的意见不采纳。理由如下: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无需拆迁的居民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要求拆迁安置的意见不采纳。拟建项目选址符合各项规划要求,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对选址的各项要求,所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预测表明该工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满足标准要求,因此要求另行选址的意见不采纳。 苏州吴江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对于公众提出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减少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意见均接受并采纳,公司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保意识,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接受环保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和及时处理好百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因此,特别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确保拟建项目按照设计原则运行以及各项环保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5、2014年4月1日,环保厅受理该项目并在厅网站上予以环评报告书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周边居民的意见(建议)书,给予了逐条的答(回)复。 6、2014年5月11日在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办事处召开了该项目信访人代表座谈会,与会代表对该项建设无反对意见。 | 无 | 1、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2、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式脱酸+干石灰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脱硝还原剂采用尿素。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2座焚烧炉烟气经1座80m高双管集束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烟气中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欧盟现行标准。 3、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停炉检修期间,垃圾储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焚烧炉烟囱排放(如出现2台炉同时停炉的意外情况,则通过40m高应急排气筒排放);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不得扰民。 4、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及其它高浓度生产废水应在厂内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NF纳滤膜”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入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建设垃圾渗滤液回喷系统,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未经处理排放至地表水体。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6、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吴江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分区填埋。厂内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7、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厂界外300m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9、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