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459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4-06-23 00:00:00
名 称:关于对徐州苏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徐州至沛县、丰县及贾汪区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4〕72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徐州苏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徐州至沛县、丰县及贾汪区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06-23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472

徐州苏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徐州苏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徐州至沛县、丰县及贾汪区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沛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沛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二、原则同意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沛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安全作业方式,场站和阀室生产设备、控制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二)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种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施工作业带内,减少对植被的破坏;管线穿越京杭运河(徐州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京杭运河(铜山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大沙河(丰县)重要湿地、郑集河(铜山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沛沿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应采取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关管控要求;管线开挖施工时,避免雨天进行开挖、填筑等施工活动,及时回填,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恢复、绿化工作。

(三)实施废污水的收集、处理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排入周边沟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或进入附近农灌渠。运营期各门站或计量站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尽可能接入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接管的废水自行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附近农灌渠。

(四)合理选择施工场地,科学管理施工现场,设置挡风墙、围栏、蓬布等遮盖设施,定期洒水,抑制施工扬尘对附近敏感点的影响。物料堆场须设置在环境敏感点主导风向下风向300米之外。采用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加强生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减少运营期事故排放。场站设备与管道检修时产生的天然气和事故状态下的天然气通过不低于20米高的放空管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管线或站场附近200米内有环境保护目标时,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放空系统的排气口设置消声装置,放空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场站厂界噪声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场站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设定天然气调压站、母站厂区、门站、LNG储配站周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管线两侧卫生防护距离各为30m。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八)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

(九)加强站场绿化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工程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废水量(接管量/外排量,下同)≤4275.6吨,COD≤0.428吨/0.349吨、氨氮≤0.06吨/0.048吨、SS≤0.299吨/0.205吨、总磷≤0.002吨/0.002吨、石油类≤0.021吨/0.015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沛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沛县环保局和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沛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623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沛县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连云港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