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445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4-06-03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无锡(江阴)港申夏港区联合铁钢码头改扩建工程(3号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4〕68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无锡(江阴)港申夏港区联合铁钢码头改扩建工程(3号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68号
联合物流(江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无锡(江阴)港申夏港区联合铁钢码头改扩建工程(3号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江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江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二、原则同意江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采用先进、安全的作业设备和作业方式,码头生产设备、装卸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码头先进水平。
(二)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减轻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得向水域排放施工船舶废水、陆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工作。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压舱废水按海事部门要求收集处理。码头面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用于后方绿化用水,不外排;机械冲洗废水和机修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收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接管排入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澄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卸、堆存过程中废气排放,确保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扰民。临长江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码头边界外100m范围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状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八)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长江及上下游取水口水环境质量。
(九)加强厂区绿化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本码头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装卸货种。码头装卸货种及规模发生变化时,须另行环评、审批。本项目建成后,现有2000吨、5000吨级泊位仅用作引桥接岸设施,不再作为码头使用。
三、本工程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107吨、COD≤0.84吨、SS≤0.51吨、氨氮≤0.032吨、总磷≤0.004吨、石油类≤0.024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和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3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