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11475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4-07-15 00:00:00 |
名 称:关于徐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4〕87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徐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87号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徐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原则同意徐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依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地铁沿线、车站风亭、冷却塔以及主变电站的噪声、振动、电磁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振动和电磁等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车站、风亭、车辆段、停车场与辅助设施的建设,应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并在周围设立隔声围挡或吸声屏障。高噪声设备应采用隔声罩或隔声屏进行降噪处理,应加强声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三)严格控制运营期振动和噪声影响,落实防治措施。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的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沿线医院、学校和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运营期环境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点运营期环境振动满足《古建筑物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2008)的要求,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的要求。
优先采用低噪声、声学性能优良的风机和超低噪声冷却塔,合理布局风亭、冷却塔,风亭主排风口尽量远离、背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设置。对超标敏感点采取安装声屏障、轨道减振等措施。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要求。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和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各车站、车辆段和停车场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施工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满足相应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加强基坑水位、水质及地面沉降的监控,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围护止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避免因地面沉降、塌陷等引起环境问题。
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质量、水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弃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废油、污泥、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运营期车辆段更换的蓄电池由厂家回收。
(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采用商品混凝土,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风亭出风口应采取绿化、过滤等消除异味措施。车辆段喷漆库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喷雾净化装置进行处理。
(七)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等有关规定,落实主变电站的电磁辐射、无线电干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公众的影响。
(八)做好文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施工活动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地带;施工中发现文物立即加以保护并及时上报文物保护部门,加强对文物所在地区沉降的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九)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三、本工程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括号内为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120100(120100)吨、COD≤22.52(6.01)吨、氨氮≤2.55(0.6)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工程应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须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