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监测行为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14-07-31 00:00浏览次数:

随着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的执行,对企业排污情况的监测,将形成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监测与企业自行监测相结合的新格局。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及时发布,被列为国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企业自行监测的行为进行监管:

明确企业自行监测基本要求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首先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也可以采取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手工监测可自行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排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要如实反映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严格按频次、要求公开监测数据,不得虚报、漏报或隐瞒不报。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督促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及时有效的公众监督是约束企业环境行为的重要环节。然而,以往公众获取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存在渠道不畅、信息不全等问题,使得公众监督难以真正实现。必须强制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的结果,企业自行监测的信息可以通过对外网站以及环保部门建立的平台对外公开发布。对外公开内容包括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和年度报告。对外公开的时限要求为: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为每1小时均值;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行为

按照规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应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送自行监测方案送审稿,由环保部门组织对企业报送的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企业。环保部门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指导,明确质量控制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行好的企业进行表彰鼓励。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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