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环境监管 建设生态盐城

发布时间:2014-07-31 00:00浏览次数:

周俊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基层环保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解读立法的本意,将新环保法带来的发展模式、治理体系和执法监管上的各种突破和创新理念运用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努力开创环保工作的新局面。

树立生态红线观念  严格生态空间管制 

新环保法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新环保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可见,新环保法对生态保护区域提出了明确的范围规定,这为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以此为契机,盐城市要认真实施《盐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抓紧组织编制《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进一步强化市、县生态红线的作用,推动全市生态资源有序开发和集约利用。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创建“国家环境模范城市”工作,加快推进生态市创建,努力打造有盐城特色的生态绿色环保品牌。

加强环境执法联动  推动环保公益诉讼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犯罪的情节、种类、法律适用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环保法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等环境违法行为,明确了企业法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司法、环保联动执法机制。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提前介入和执法指导,有效解决环保执法中存在的技术、手段上的短板,通过抓典型案件的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震慑。在查处环境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环保部门可以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以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投身环境公益活动的社团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和群众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进一步唤醒民众依法维权、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让违法者及时得到惩处,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

提高农村环保水平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近年来,环境污染的形式逐步从点源污染向面源污染转变,而面源污染中以农村环境面源污染最为广泛和严重。针对这一现象,新环保法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是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精心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试点,组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联合农业部门指导农民规范使用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等。组织开展农村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整治,建设环境优美新农村。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一是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拓宽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明确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环保部门、污染企业做到环境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公众、社会组织对环境信息应知尽知。彻底打通环保部门、企业与公众之间信息互通的渠道。通过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加群众对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广大群众监督环保工作,让违法企业得到公开曝光,让执法人员更加规范执法。继续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和运用,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积极探索水电差别化政策,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试行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监管制度。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厘清环境执法责任

新环保法部分解决了目前环保执法领域一直存在的“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过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按日计罚”,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拘和刑拘等新的执法理念,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严格环境监管,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坚决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久拖不决的重点环境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严查重处,严格落实环境稽查和执法后督察,对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责任人绝不心慈手软,实行“零容忍”。
新环保法在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的同时,对环保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职能和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实战水平。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拉得出、打得响的环保执法队伍,打出环保威严,打出群众期盼,打怕违法企业,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系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