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4-07956 |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4-09-30 00:00:00 |
名 称:2014年7至9月省环保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14年7至9月省环保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执行情况 |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56.8203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太仓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泗阳县中医院 |
核技术设备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仍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1、对核技术设备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10万元; 2、对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仍正常使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泗洪县人民医院 |
核技术设备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范围,未按照规定重新申领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仍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
1、对核技术设备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12万元; 2、改变所从事活动的范围,未按照规定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6万元; 3、对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仍正常使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6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江苏格瑞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于2012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启东市滨江水处理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444249元。 |
已缴纳罚款 |
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592797元。 |
已缴纳罚款 |
连云港胜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二期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13年4月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50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江阴市工业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废气排放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 |
1、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罚款5万元; 2、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废气排放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 |
1、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罚款5万元; 2、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废气排放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 |
1、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罚款5万元; 2、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江苏盛泰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建设高档纺织面料及涤纶布染色加工项目,且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13年5月投入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18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江苏七彩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建设高档经编纺织品及染整生产线项目,且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13年8月投入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18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江苏远锦滨江港港务有限公司 |
件杂、散货泊位工程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13年1月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43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南京大件起重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铜井港区二期重件码头工程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09年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45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物流中心 |
件杂通用泊位工程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12年底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42万元。 |
已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