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219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5-10-21 00:00:00
名 称:关于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1号线延伸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5﹞113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1号线延伸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10-21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5﹞113号

苏州高新有轨电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1号线延伸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项目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涉及太湖重要保护区、苏州太湖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严控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各类临时用地应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施工人员居住利用现有设施,禁止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新设施工驻地。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施工产生的桥梁桩基出渣和施工垃圾尽可能回用。对工程占用的基本农田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复垦或异地开垦,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墙、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200m米范围内,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全线钢轨铺设阻尼材料,在有条件的线路两侧设置绿化隔离带,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及振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沿线湿地生态保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跨河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桥涵基础施工采取钢围堰防护,施工泥浆进行沉淀、干化处理;定点设置施工机械、车辆冲洗点,混凝土拌和站远离水体,生产性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入太湖及周边水体;生活污水应有效收集、妥善处置,不得对周边水体产生不利影响。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停车场排水系统。停车场所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车辆检修依托已建大阳山车辆基地,产生的各类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洒水、覆盖、围挡、冲洗等措施控制装卸、储存、运输、拆迁过程中扬尘、废气等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物料堆场应设置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主导风向下风向300m米以外;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作业面和道路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运营期沿线各车站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集中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停车场内产生的少量老化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对于车辆定期更换的蓄电池,进行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苏州市环保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