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226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5-10-26 00:00:00
名 称:关于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新建200kt/a己内酰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文件编号:苏环验﹝2015﹞151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新建200kt/a己内酰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5-10-26 00:00浏览次数: 10

苏环验﹝2015﹞151号

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建200kt/a己内酰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新建200kt/a己内酰胺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5〕第019号)等材料收悉。我厅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石化区,2011年6月获江苏省环保厅批复(苏环审[2011]99号),2013年11月开始试生产,后由于项目废水处理设施的脱磷装置部分调整和拆迁,以及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问题需审批,部分指标多次补测,并受南京青奥会限产影响,试生产延迟至2014年9月15日。项目投资总额1991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10万元,环保投资占投资总额7.8%。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工程原废碱焚烧炉因防护距离等原因停用,新建废气焚烧炉,废气主要为有组织工艺废气和无组织废气二类。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有环己酮肟(26)单元含氮氧化物尾气、环己酮肟单元羟胺反应器的排放气、环己酮肟单元含甲苯容器的尾气回收甲苯处理设施排气、己内酰胺单元含苯容器的工艺尾气回收苯处理设施排气、和硫铵单元含尘废气等;有组织废气经过相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采用高空稀释排放或进废气焚烧炉焚烧后高空排放。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装置泄漏和储罐等。

  (二)废水:含磷废水为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己内酰胺单元生产废水、设备废水、硫铵单元氨氮废水、环己酮肟单元生产废水、设备废水等;不含磷废水包括废气洗涤塔所排废水、冷却器排水、生产设施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水厂排污水、初期雨水、除盐水站排水等。含磷废水经前段污水脱磷处理设施脱磷处理后再与不含磷生产废水混合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生化处理部分深度处理,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少量经厂外大明沟排入长江。循环水厂排污水作为清下水直接经厂外大明沟排入长江。

  (三)主要噪声源为压缩机、空压机、冷却塔、各类泵等,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防治,厂界外建有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分离残渣、废催化剂、污泥及残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建设了脱磷及辅助脱磷设施,生产装置区外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已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仪器。公司已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三、验收监测结论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新建200kt/a己内酰胺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5〕第019号)表明,验收监测期间:

  (一)废气:验收监测期间26单元氨氧化含氮氧化物尾气Q2出口的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氨气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要求。废气锅炉出口Q4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排放标准要求,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满足该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硫铵含尘废气Q8出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的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的臭气浓度、氨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要求。

  (二)废水:废水预处理设施出口即外排水出口(S5)中的pH值以及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日均排放浓度均符合《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2中一级标准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日均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值要求。清下水排口无水未监测。

  (三)厂界噪声昼间、夜间厂界各测点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污染物总量核算:本工程废气除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外其余满足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公司其他项目尾气也送到该废气焚烧炉焚烧,验收监测时焚烧炉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排放量未超全公司核定总量控制指标。

  (五)公众调查: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共分发100份调查表,实收回100份。有95%的调查表认为本工程在施工期间是无扰民现象,有5%的调查表认为影响较轻。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经验收合格,同意项目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管理台帐记录,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南京市环保局负责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