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26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5-11-12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5﹞126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26号
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134号)及睢宁县环保局预审意见(睢环预审〔2015〕2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睢宁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西南侧新建3×75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B9兆瓦+1×B12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睢宁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锅炉烟气采用SNCR/SCR混合脱硝(尿素为脱硝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3台锅炉烟气共用1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采用封闭的输煤廊道,对煤棚进行封闭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本项目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接管至桃岚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污水管网敷设到位前不得投入生产。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原料运输车辆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避免夜间运输,减小噪声对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影响。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本项目干煤棚、石灰石库和灰库周围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本项目涉及的电力送出工程及配套供热管网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项目投产后,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今后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二氧化硫≤28.40/32.63/94.43吨、氮氧化物≤49.14/50.08/94.43吨、烟尘≤7.902/8.887/-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2400吨,化学需氧量≤0.72/0.12吨,氨氮≤0.06/0.012吨,悬浮物≤0.48/0.02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环保局和睢宁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睢宁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睢宁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