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15747 | 组配分类:危废审批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5-11-26 00:00:00 |
名 称:关于江苏华盛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 文件编号:环固函〔2015〕1125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江苏华盛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11-26 00:00浏览次数: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江苏华盛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的函》(苏环函字〔2015〕256号)收悉。经商安徽省环保厅,答复如下:
同意江苏华盛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废有机溶剂(HW42,900-499-42)200吨,转移至安庆市鑫祥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在转移之前将转移计划(时间、路线)及时通知沿途经过地环保部门。并督促废物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转移过程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特此函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6日
(联系人:刘芳红 联系电话:025-58527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