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314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5-12-17 00:00:00
名 称:2015年12月1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15年12月1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5-12-17 00:00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217日—201512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江苏法瑞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100辆专用车迁建扩产项目  江苏溧水东屏工业配套协作区朝阳路39  江苏法瑞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本项目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朝阳路39号购置土地24400㎡,购置安装生产改装该产品所需的生产设备及其它辅助设备,在生产区内建设动力、上下水、通讯、消防、道路等公用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290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1万元。建设项目主要从事汽车改装业务,拟在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马牌乘用车基础上,通过改装车辆内饰部分(不改动外饰),生产商务车,旅居车,高端救护车及高端警用车。产品方案为:年产1100辆专用车。本项目仅对车辆内饰进行改装,所购车辆均在上游厂家试车,本项目不包括试车内容。 1、项目于2014年02月10日至2014年2月24日在溧水区东屏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环评一次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初稿完成后,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24日在溧水区东屏镇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同时在项目所在地公告栏进行了现场公示。通过技术评审前,于2015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全本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2014年11月在项目所在区域发放公众个体调查表161份,回收161份。公众调查的结果表明,表示支持该项目的人数为11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2.67%,20人表示有条件赞成,主要是要求建设单位做好环保措施的前提下赞成。24人表示无所谓。被调查的团体对该项目均表示支持。公共参与调查无人表示反对。  无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淋雨试验用水、空压机循环用水经厂内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地面清洗水经隔油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东屏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二)本项目不得自建锅炉,涂装车间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三)本项目所用涂料经检测不含氮、磷,项目投产后原料中不得使用含氮、磷的涂料。(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  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投资年产2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43号  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项目产品方案为:年产2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具体建设内容包括:①新建车身成型车间,布置碳纤维车身裁剪区、成型区、铝合金底盘加工区、焊接区。②新建切割打磨车间,打磨室。③在原涂装车间一楼新增刮腻子室、腻子打磨室、腻子烘干室;二楼新增5间喷烘一体室。④对原涂装线进行改造,利用原喷涂、流平、烘干系统,新建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⑤在原总装车间新增底盘装配线、整车装配线。  1、建设单位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30日在http://www.jshbgz.cn/(江苏环保公众网)上对本项目进行了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2、环评编制阶段通过调查表形式,发放个人调查表200份,收回有效调查表200份,回收率100%。接受问卷调查的公众对该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 3、2015年10月20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无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内给排水系统。各类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二)本项目不得自建锅炉,涂装车间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烘干炉、时效炉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漆雾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热交换导热油炉燃烧过程产生的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VOCs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  宿迁中心城市截污导流二期工程  宿迁市  宿迁市水务局  宿迁中心城市截污导流二期工程规模28.6万m3/d,其中接入尾水导流二期通道规模21.6万m3/d;接入尾水导流一期通道规模7.0万m3/d。工程新建管道89.5km(其中20km为双管,管线路由长度为69.5km),利用尾水导流一期工程管道23.3km;新建过河顶管15处,穿公路顶管14处,沉管过河1处;新建尾水提升泵站7座。尾水排入新沂河北偏泓。工程占地面积171.3723hm2,其中永久占地1.6483hm2,临时占地169.724hm2。项目总投资57441.3万元。  1、本次公众参与在宿迁市环保局网站上上进行了两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15日。第二次公示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5日。鉴于路线变化,2015年9月进行了补充公示。结果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2、公众参与采取在网站两次公示、沿线敏感目标张贴信息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共发放个人及单位调查表125份,收回125份)等形式进行。接受问卷调查的公众对该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按照要求认真执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根据生态红线保护相关管理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意见,严格落实工程穿越清水通道维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严格划定施工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在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施工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措施;严禁在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设置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材料堆场、车辆停放地、取土场等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选用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尾水提升泵站采取地下布置、减振、隔声、泵房封闭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三)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清水通道维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湿地等环境敏感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基坑排水等采用平流式沉淀池去除悬浮物排放,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利用或排放,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放或回用于洒水降尘。严格控制接管和尾水排放的水质标准,导流达标尾水按最大规模28.6万吨/日控制,尾水排入新沂河北偏泓。(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设临时堆土、砂石料堆场,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油机械和车辆安装尾气净化和消烟除尘装置,定期检测维护。做好泵站恶臭污染的防治工作,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制定严格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八)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在泵站周围分别设置相应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新建。(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4  353省道泰州段建设工程  泰州市姜堰区  泰州市姜堰区交通运输局  拟建路线起自野营村西北泰州—扬州界,向东经华港镇北部,于桥西村东跨卤汀河,在南桥村东与231省道交叉,在俞垛镇南部跨泰东河,于龙港村东上跨S29盐靖高速公路,后利用303县道(沈马公路)改建1.7km,至沈高镇北部与610省道共线3.2km,与229省道共线3.5km,继续向东,止于联盟村南泰州—南通界。路线全长37.721km,其中新建31.307km,改扩建6.414km。  1、本次公众参与在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6日。第二次公示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26日。结果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2、公众参与采取在网站两次公示、沿线敏感目标张贴信息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共发放个人调查表204份,收回204份)等形式进行。接受问卷调查的公众对该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按照要求认真执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根据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意见,严格落实工程穿越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以及通榆河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严格划定施工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在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施工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措施;严禁在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设置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材料堆场、车辆停放地、取土场等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选用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高振动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防治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在线路两侧噪声不同区段达标防护距离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沿线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以及通榆河保护区的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跨河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桥涵基础施工采取钢围堰防护,施工泥浆进行沉淀、干化处理;定点设置施工机械、车辆冲洗点,混凝土拌和站远离水体,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尽量利用现有设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条件的应经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就近用于农田施肥,严禁向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通榆河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排污。跨越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和通榆河保护区的桥梁,需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运营期收集的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敏感水体。(四)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物料堆场应设置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主导风向下风向300米以外。(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编制危险品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九)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5  江苏通达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唐店化工聚集区的东侧中段区域,南邻唐港路,西邻上海路,北邻纬七路,新墨河西侧  江苏通达热电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异地新建项目,不涉及拆迁。拟新建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台CB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及相应辅助设施,工程建成后,彻底关停周边企业自建的小锅炉,能够为开发区内周边企业提供集中热源。  1、于2015年1月19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首次公示,于2015年8月10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二次公示,于2015年11月02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全本公示。网上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的反对意见。 2、环评编制阶段通过调查表形式,根据对项目所在地周围群众的调查,在被调查的178人中,对本项目坚决支持的49人占27.5%;有条件赞成的82人占46.1%;无所谓的47人占26.4%;无人反对。绝大多数人认为本项目可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并相信企业能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本次环评还针对项目周边邻近的三家工业企业(双福化工、东升化工、吉兴新材料)进行了公参调查,上述企业均对本项目的建设表示支持。  新沂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按期拆除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承诺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器+SNCR+SCR(氨水作还原剂),氨法脱硫,布袋除尘器除尘工艺;三台锅炉共用一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10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落实物料储运、磨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应在厂内分质处理后进行回用;循环冷却塔弃水、化水工段再生酸碱废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新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6根据《报告书》所述,本项目干煤棚、渣仓、碎煤棚、石灰石粉仓、灰库、氨水罐区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7、项目投运后应立即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8、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9、本项目须开展环境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