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302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5-12-07 00:00:00 |
名 称:2015年12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15年12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1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燃煤背压机组改扩建工程项目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魏安路308号 |
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是利用厂区内原有厂房及空地进行,不涉及征地、拆迁。 新建3台180t/h高温高压燃煤锅炉(两用一备),1台12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及相应辅助设施,保留原有1台15MW抽凝机组,关停拆除现有3台75t/h次高温次高压燃煤锅炉和1台15MW抽凝机组。 |
1、于2015年3月13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首次公示后因项目名称更改、投资额增加,对一次公示内容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5月28日重新进行了一次公示,于8月19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二次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环评编制阶段通过调查表形式,根据对项目所在地周围群众的调查,在被调查的137人中,有64.96%的人表示对本项目坚决支持,35.04%人有条件赞成,无人表示反对。绝大多数人认为本项目可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并相信企业能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建设单位征求了周边村委及学校的意见,周边单位均表示支持该项目建设。 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建设单位征求了周边村委及学校的意见,包括魏村社区居委会、闸北村委、新华村委、孝都村委、新华幼儿园、新华实验小学、魏村中学、孝都小学、魏村中心小学,周边单位均表示支持该项目建设。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新北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关停承诺函。 |
1、尽快落实现有煤棚封闭、物料装卸抑尘设施改造等各项“以新带老”措施,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脱硝剂为氨水),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室四电场+湿法静电除尘工艺;3台锅炉烟气共用一座集束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物料储运、磨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应在厂内分质处理后全部回用。除现有生活污水接管外,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根据《报告书》所述,本项目干煤棚、石灰石粉库、氨水储罐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灰库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9、本项目建成后应加快落实厂内现有3台75吨锅炉关停拆除工作,并应立即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10、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11、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2 |
苏州淞港热能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港村 |
苏州淞港热能有限公司 |
新建3×9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B10供热机组,并配套建设1个1000t级煤炭专用泊位。工程建成后,将取代甪直热电厂和苏州吉力热能有限公司,满足甪直镇的现有和新增的全部供热需求,主要供热服务范围为整个甪直镇行政区域。 |
1、本项目分3次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2014年8月1日(第一次公示)、2014年8月22日、2015年7月27日(全本公示)。网上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本项目共发放调查表160份(其中个人调查表150份,团体调查表10份),回收160份(回收率为100%)。调查范围覆盖本期项目大气评价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点。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表明:本期项目得到了公众的了解与支持,无人反对。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甪直热电厂和苏州吉力热能有限公司限期关停和该项目供热范围内小锅炉限期关停整改的函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脱硫和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采用低氮燃烧, 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采用静电除尘器+脱硫塔后湿式静电除尘,锅炉烟气通过新建一座120米套筒式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采用封闭的输煤廊道,对煤棚进行封闭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脱硫废水、码头冲洗废水及超滤反渗透排水等应在厂内回用,其它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排入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船舶废水按海事部门要求收集处理,不得擅自排入自然水体。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北厂界临航道一侧执行4类),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备用灰场。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码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与海事部门及上下游饮用水厂衔接、联动。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根据《报告书》所述,本项目码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灰库和石灰石粉仓周围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8、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及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项目投产后,应按期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和甪直热电厂、吉力热电厂,今后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9、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10、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