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353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5-02-15 00:00:00
名 称:关于南京市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5﹞22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南京市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2-15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5﹞22号

南京市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南京市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局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二、原则同意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须全面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全面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严格划定施工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工程施工严禁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一级管控区范围,施工营地、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工程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设置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并远离珍稀鸟类栖息、觅食范围。进一步优化排泥场处置方案,排泥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施工应避开中华绒螯蟹特别保护期、珍稀鸟类迁徙季节,选用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缓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堤防边坡、施工道路、取弃土场、物料堆场等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施工期各类废水和弃渣排入固城湖、石臼湖。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冲填区余水经过沉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排口应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经隔油、沉淀、中和处理后的施工废水和经絮凝沉淀后的基坑废水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绿化、林地和农田灌溉。运营期堤防管理区生活污水经自行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处置措施。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和渣土在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合理布局作业区及堆场位置,采取有效的减振、围挡、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高振动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扰民。合理布局泵房位置,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和绿化等措施,降低运营期泵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理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弃渣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体废物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隔油处理产生的废油渣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工程弃土、疏浚底泥及建筑垃圾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弃土场的选址、设置须符合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八)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项目施工应事先征得相关自来水厂、水资源自然保护区和当地相关部门同意,跟踪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自然保护区的水质,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及联络机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水源安全。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工程应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须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局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六、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