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361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5-02-25 00:00:00 |
名 称:2015年2月2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15年2月2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南通乐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高档家纺、产业用针织面料织造、染整及深加工项目 |
海安经济开发区常安纺织科技园新光路8号 |
南通乐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生产车间等)、贮运工程(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化学品库等)、公用工程(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工程等)、环保工程(废水、废气、固废等处理措施)。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产1.5万吨中高档家纺、产业用针织面料织造、染整及深加工的生产规模。 |
1、分别于2014年4月11日、2014年8月15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一次和二次公示,两次公示均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项目于2014年12月8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报告书全本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环评编制阶段通过调查表形式,发放调查表155份。收回有效调查表155份,回收率100%。其中,52份对本项目持支持态度;101份持有条件支持态度;2份持无所谓态度;无人对本项目持反对意见。 |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高浓度印染废水经厂内高浓度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低浓度染色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等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部分废水接入常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余废水(约218305t/a)再经“曝气生物滤池+除铁除锰+树脂净水工艺”深度处理,达《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FZ/T01107-2011)回用水质要求后回用于水洗工段(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35%)。常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 (二)本项目不得自建锅炉。生产所需蒸汽由常安纺织科技园临时供热站提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各类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浓度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鉴于印染污泥危险特性的不确定性,须在试生产期内委托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以进一步明确污泥的特性。 (五)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 | |
2 |
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徐州市睢宁县 |
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700吨,年处理生活垃圾54.75万吨。拟采用2台日处理能力为350t的机械炉排炉焚烧炉,工程拟设置2台最大连续蒸发量为75t/h余热锅炉,1台装机容量为12MW的纯凝式发电机组,年发电量为21972.86万kWh,平均上网电量为18017.75万kWh。 |
1、本项目环评于2013年11月25日在《今日睢宁》报纸上进行了第一次网上公示,并于2013年11月28日起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第一次网上公示。该项目环评于2014年1月8日起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第二次公示。同时在睢宁县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了第二次公示。 2、环评报告书第二次网上公示后,发放调查表征集周边公众意见,第一次共征集了231份意见(含8份团体),96.0%的公众支持本工程的建设,3.6%的人表示无所谓,0.4%的人表示反对。第二次共征集了199份意见,87.9%的公众支持本工程的建设,9.5%的人表示无所谓,2.5%的人表示反对。 3、建设单位于2014年4月17日组织周边群众代表、电视台、报社记者、网民代表、镇政府相关领导(4人)近40人,到已投运多年的常州垃圾焚烧发电厂参观。参观的现场情况于2014年4月18日在睢宁县电视台1890新视线栏目进行了播放。于2014年4月21日刊登于《今日睢宁》报纸A3版。 4、本项目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介绍了本工程所采取的各种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接受环保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和及时处理好百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当地的环保部门对项目投运后也会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
睢宁县政府承诺在本项目试运行前搬迁厂界300米内的徐州金桥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
1、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2、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半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烟气经1座80米高集束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 3、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不得扰民。 4、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废水应根据水质特性进行分类处理,垃圾渗滤液采用“预处理+厌氧(UBF)+ MBR+纳滤(NF)”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入睢宁县桃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建设垃圾渗滤液回喷系统,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未经处理排放至地表水体。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厂内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7、你公司应与睢宁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 8、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你公司须配合地方政府按承诺做好本项目厂界外300米范围内的徐州金桥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搬迁工作,在搬迁完成前不得进行试生产。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10、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和COD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1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12、项目外围配套工程(给排水管网、输变电设施等)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13、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3 |
国电电力高淳燃机热电联产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源开发筹建处 |
本工程拟建设两套“1+1+1”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以川气东送天然气和进口LNG为燃料,由高淳接收门站引接专线管道提供,年耗气量约为2.63亿m3,其含硫量低,不含尘,无需采取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器,控制NOx的浓度控制在24ppm以下。采用带机力通风冷却塔的二次循环供水方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水源取自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中水,最大补给水量约为235m3 /h。锅炉补水取自厂址西侧的石固河,最大补给水量约为198 m3 /h。生活用水取自市政自来水。 |
1、建设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在江苏省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第一次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2、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初步结论后,建设单位于2014年3月13日起在江苏环保公众网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了第二次媒体公示,并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查询方法及链接。同时,建设单位在电厂厂址周边部分居民点的政务公示栏进行了第二次环评信息公示内容现场张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众和团体有关本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反对的电话和信件。 |
南京市高淳区政府承诺本项目建成后将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74台分散燃煤小锅炉。 |
1、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6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锅炉酸洗废水、燃机清洗废水、化学酸碱废水在厂内经中和、曝气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反渗透排水尽量于厂内回用,不能回用的部分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废水接管口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存在燃煤小锅炉,现有74台燃煤小锅炉须立即淘汰,并作为本项目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8、燃气接入、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9、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4 |
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5万吨氯化聚氯乙烯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 |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内) |
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
本项目建设期确定为5年,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30万吨/年聚氯乙烯装置;第二期建设5万吨/年氯化聚氯乙烯装置。本项目配套公用工程与一期一同建成。 |
本期项目分2次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2014年1月15日至1月28日、2月10日至2月21日。2014年7月11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报告书的全本公示。网上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本期项目共发放调查表200份,回收200份(回收率为100%)。调查范围覆盖本期项目大气评价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点。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表明:本期项目得到了公众的了解与支持,对该项目的建设都表示支持,无人反对。 |
1、项目各类工艺废气应采取有效收集和治理措施,各排气筒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高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各类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接管要求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表6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滨江新市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放。本项目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在试生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及消防水收集系统。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 6、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7、本项目聚氯乙烯生产车间边界外设置1000m卫生防护距离,该距离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8、本项目原料及产品须依托有相应运输货种的码头进行输运,确保输运过程的环境安全,并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置条件。 9、本项目需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 | |
5 |
华润电力(常州钟楼)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本工程建设2×42MW级(6B)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年利用小时数5500h,年供电量:4.95亿kWh/a;年供热量:214万GJ;热电比:139.04%;热效率:87.40%。燃料是西气东输青龙门站提供的天然气,其含硫量低,不含尘,无需采取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器,控制NOx的浓度控制在50mg/m3以下。采用带机力通风冷却塔的二次循环供水方式,水源热泵机组采用直流供水方式,补水取自厂址北侧鹤溪河,生活用水取自市政自来水。 |
1.建设单位于2014年2月20在江苏省环保公众网上进行了第一次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2.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初步结论后,建设单位于2014年4月4日起在江苏环保公众网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了第二次媒体公示,并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查询方法及链接。同时,建设单位在电厂厂址周边部分居民点的政务公示栏进行了第二次环评信息公示内容现场张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众和团体有关本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反对的电话和信件。 |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承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协助建设单位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 |
1、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4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排入常州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京杭运河一侧4类),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废水接管口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小锅炉,现有分散小锅炉须立即淘汰,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8、升压站、厂外天然气输入管线及热网工程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9、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
6 |
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西段工程 |
苏州吴中区、高新区、姑苏区和工业园区 |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自集散中心站至星波街站(不含)地铁工程。线路全长为26.8km,设地下车站22座,车辆段及综合基地1座。 |
1、本次公众参与在苏州轨道交通网、江苏环保公众网(http://www.jshbgz. cn/)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2014年4月3日和2014年6月7日。苏州政府网、中国城市轨道协会网等网站进行了转载。结果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2、本次公众参与在项目拟建地附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张贴公告,公示时间为2014年6月7日,在工业园区、姑苏区和高新区召开了座谈会。结果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3、环评编制阶段通过发放调查表形式征求意见,居民调查共发放调查表629份、收回623份;单位调查共发放调查表21份、收回21份。结果收到2名居民的反对意见,回访后表示支持项目建设,其余未收到反对意见。 |
按照要求认真执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
(一)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依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地铁沿线、车站风亭、冷却塔以及主变电站的噪声、振动、电磁等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振动和电磁等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车站、风亭、控制中心、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建设,应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并在周围设立隔声围挡或吸声屏障。尽量采用低噪音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用隔声罩或隔声屏进行降噪处理,应加强声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扰民。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案,减少对周围敏感目标的振动影响,对可能造成的房屋开裂、地面沉降等影响采取加固等预防措施。 (三)严格控制运营期振动和噪声影响,落实防治措施。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的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沿线医院、学校和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运营期环境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点运营期环境振动满足《古建筑物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2008)的要求,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的要求。 优先采用低噪声、声学性能优良的风机和冷却塔,合理布局风亭、冷却塔,风亭主排风口尽量远离、背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设置,对超标敏感点采取安装声屏障、消音器、轨道减振等措施,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要求。胥口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和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尽量回用,剩余部分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禁止排入太湖保护区和太湖(吴中区)重要保护区等敏感水体。运营期各车站、控制中心生活污水须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胥口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气浮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加强基坑水位、水质及地面沉降的监控,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围护止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避免因地面沉降、塌陷等引起环境问题。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弃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废油、污泥、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运营期车辆段更换的蓄电池由厂家回收。 (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采用商品混凝土,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风亭出风口应采取绿化、过滤等消除异味措施;职工食堂燃用天然气,油烟经净化后排放。 (七)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涉及木渎风景名胜区和太湖(吴中区)重要保护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施工营地应当尽量远离太湖及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地区,严格控制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面。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施工活动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施工中发现文物立即加以保护并及时上报文物保护部门。按规定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 (八)本工程涉及的变电站辐射环境影响不在本次评价之内,需另行评价并办理审批手续。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一)项目设计阶段需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
7 |
通扬线(运东船闸-海安船闸)航道整治工程 |
泰州市海陵区、姜堰区和兴化市、高邮市、海安县 |
江苏省交通厅 |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航道开挖、疏浚及护岸建设,改建桥梁33座,新建服务区1处、锚地3处,。实际整治里程81.99km。 |
1、本次公众参与在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保公众网(http://www.jshbgz. cn/)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2011年12月10日和2013年9月11日。结果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2、本次公众参与在项目拟建地沿线的环境敏感目标处张贴公告,公示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28日。结果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3、环评编制阶段通过发放调查表形式征求意见,居民调查共发放调查表175份、收回175份;单位调查共发放调查表11份、收回11份。结果未收到反对意见。 |
按照要求认真执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
(一)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加强施工期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二)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工程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严格划定施工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工程施工严禁进入卤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通扬运河(海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三阳河(高邮市)清水通道维护区的一级管控区范围,在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施工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措施,严禁在生态红线一、二级管控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20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材料堆场、车辆停放地、取土场、弃土场、吹填区等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选用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产生的桥梁桩基出渣和拆迁建筑垃圾尽可能回用,减少弃土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施工期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通扬线航道水体。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临近小河沟。采取配置密封抓头的链斗挖泥船、布设防污屏等方式减缓本工程对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疏浚作业影响;砂石料冲洗废水、混凝土冲洗废水经混凝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建筑用水;车辆及设备冲洗水、吹填区尾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临近小河沟;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船舶含油废水及生活垃圾由地方海事局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接收地点须位于生态红线一级、二级管控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外。服务区生活污水、含油废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进入服务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尾水回用于绿化。 (四)采取喷淋、洒水、密闭、围挡、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和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淤泥堆场恶臭污染控制措施,吹填区、弃土堆置区、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物料堆场等需与大气环境敏感目标保持200米以上的距离,防止恶臭影响。 (五)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合理布局弃土区、吹填区、作业区及堆场位置,采取有效的减振、围挡、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运营期加强对船舶运行管理,对航道沿线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安装隔声窗、船舶限速、禁鸣等噪声防治措施。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及运营期锚地、服务区的生活垃圾需集中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船舶生活垃圾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七)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项目开工前须通知沿线工程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运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运营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施工及运营不影响沿线航道及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环境质量。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航道营运中期航道两侧噪声达标距离为航道中心线外40米,当地政府及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建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物。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