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448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5-04-28 00:00:00
名 称:关于对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500吨/年稀土荧光粉、2000吨/年抛光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5﹞4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500吨/年稀土荧光粉、2000吨/年抛光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4-28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5﹞48号

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500吨/年稀土荧光粉、2000吨/年抛光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16号)及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连环审〔2014〕36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连云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按《报告书》所述新建500吨/年稀土荧光粉、2000吨/年抛光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公辅工程。

  二、同意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工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和排气筒设置方案,确保本项目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各排气筒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灼烧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表3标准,含尘废气排放参照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5标准。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各类生产、生活污水须经厂内处理达《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间接排放限值及板桥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入板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外排。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本项目设置荧光粉车间周围100米、抛光粉预处理车间周围50米、抛光粉灼烧车间周围50米、污水处理站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粉尘≤0.1744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排入环境):废水量≤19304.7吨、COD≤1.426/1.158吨、氨氮≤0.081/0.081吨、总磷≤0.011/0.011吨、总磷≤1.01/0.386吨、石油类≤0.094/0.05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连云港市环保局和海州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连云港市海州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