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576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5-07-03 00:00:00
名 称:关于淮河出海航道(红山头~京杭运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5﹞74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淮河出海航道(红山头~京杭运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7-03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5﹞74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报送的《淮河出海航道(红山头~京杭运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洪泽县、盱眙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洪泽县、盱眙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项目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则同意淮安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加强施工期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二)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工程涉及重要湿地、洪水调蓄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严格划定施工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工程施工严禁进入洪泽湖(洪泽县)重要湿地的一、二级管控区范围,在其他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施工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措施;严禁在生态红线一、二级管控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20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材料堆场、车辆停放地、取土场、弃土场等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合理安排作业方式,选用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产生的桥梁桩基出渣和拆迁建筑垃圾尽可能回用,减少弃土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施工期各类废水直接排入航道水体。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尽量缩短连续疏浚施工时间,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或在施工水域设置临时围堰。按要求在指定区域处置疏浚弃土,各抛泥区四周设置围堰、排水沟,溢流口设置沉淀池,疏浚泥沙中所含污水经沉淀后排放。改建桥梁基础施工产生的钻孔渣、淤泥应经沉淀处理后用于绿化等,堆场、水泥、油料等施工材料和施工临时场地应远离航道水体,施工生产废水、机器冲洗废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或预制件养护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接入附近的市政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网的设临时化粪池。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船舶含油废水及生活垃圾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接收地点须位于生态红线一级、二级管控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外。

  (四)采取喷淋、洒水、密闭、围挡、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桥梁拆除、改建时需设置防尘网(布),加强淤泥堆场恶臭污染控制措施,弃土堆置区、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物料堆场等需与大气环境敏感目标保持200米以上的距离,防止产生影响。

  (五)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采取有效的减振、围挡、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运营期加强对船舶运行管理,对航道沿线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需集中堆放,统一清运;航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池统一回收处理;船舶生活垃圾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七)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运营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施工及运营不影响沿线航道及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环境质量。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航道营运中期航道两侧噪声达标距离为航道中心线外50米,当地政府及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建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物。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洪泽县、盱眙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厅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并按项目涉及的实施内容分别报淮安市、洪泽县、盱眙县环保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