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5-20584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5-07-06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5﹞80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80号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96号)及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镇环审〔2015〕13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报告书》所述地点新建2×400MW 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配套辅助工程。
二、同意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SCR脱硝工艺(脱硝剂为液氨),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6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排入丹徒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本项目厂区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本项目盐酸储罐区和液氨储罐区周围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本项目供热管网、燃气接入、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十)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现有燃煤锅炉须关停,并作为本项目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409.6吨、氮氧化物≤669.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27554吨、化学需氧量≤2.78/1.38吨、氨氮≤0.17/0.138吨、总磷≤0.03/0.014吨、SS≤1.67/0.2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镇江市环保局和丹徒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6日